湖北荆州,男子驾驶车辆,在绿灯后正常起步。结果冲出来一只狗,男子躲闪不及把狗给撞了。狗主人急忙把狗送到宠物医院,前后花了6000多元。狗主人要求男子赔偿治疗费、交通费共1万元,未果后又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却有了不同意见!(来源: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黄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等红灯,当绿灯亮起后,黄某正常起步。 没想到就在这时,突然从车辆左侧窜过来一只狗,径直横穿人行横道,由于事发突然,王某反应不及,车辆直接撞了上去,并遭到碾压。 狗的主人张某听到了小狗的惨叫声,连忙跑到现场,见小狗伤势很重,先是报警,又把小狗送到了宠物医院进行治疗。 交警部门通过查看入口的监控,还原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为,张某没有对自家的小狗尽到管理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张某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见交警并不支持自己,张某于是联系到了黄某,要求黄某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6000余元,交通费3000余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将黄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某所依据的,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张某认为黄某在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认真观察周边的环境,也没有减速慢行。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张某为小狗的实际管理人,在事发当天,张某带着小狗出门,期间小狗并没有佩戴狗牌,张某也没有对小狗进行栓绳去处理。 不仅如此,在小狗横穿马路时,张某也没有在现场,缺乏对小狗的管理与约束。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结合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张某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认为,本案中,黄某正常驾驶机动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某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故张某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缺乏事实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案件受理费 。 考虑到黄某确实对张某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故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浙江杭州,女子和朋友去吃自助餐,2人花费1346元,女子为了吃够本,点了28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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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人间
全责,连100都不应该赔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