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李先生和刘某订婚,李先生将礼金红包藏家中,2024年12月27日发现钱不见,门锁完好,和刘某报案。警方调查时刘某神色慌张承认偷钱,构成盗窃且数额巨大。但两周后两人领证,李先生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对刘某不起诉。 李先生和刘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感情愈发深厚,两人顺利订了婚。订完婚后,因为忙着一系列婚礼筹备的事,李先生没来得及把几万元礼金和红包存到银行,想着先暂时藏在家里,等有空了再去处理。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这天,李先生突然想起那笔钱,打算去存起来。他走到藏钱的地方,打开一看,瞬间瞪大了眼睛,现金竟然不见了。 李先生赶紧查看家里,发现门锁完好无损,没有一点被撬动的痕迹。家里平时就他和未婚妻刘某住,会是谁拿走了这笔钱呢? 他急忙把刘某叫过来,两人一起把家里翻了个底朝天,可还是没有找到那笔钱。 找了一圈无果后,李先生心里又着急又无奈,他拉着刘某的手说,咱们去报案吧,说不定民警能帮咱们找到。 刘某听到这话,眼神闪烁了一下,脸上闪过一丝慌张,但很快又恢复了平静,点了点头跟着李先生去了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民警开始询问情况。当问到刘某时,民警发现她神色慌张,回答问题也是闪烁其词,前言不搭后语。民警敏锐地察觉到刘某可能有问题,便把她带到另一个房间,单独进行询问。 在民警的耐心劝导和严肃询问下,刘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了。她低着头,声音颤抖地说,是她拿走了那笔钱。 原来,前几天她打扫房间的时候,偶然发现了李先生藏钱的地方,看着那厚厚的一沓钱,她心里突然生出了贪念,一时没忍住就偷偷把钱拿走了。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钱财,这首先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她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呢?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刘某趁李先生不备,偷偷拿走藏在家中的礼金和红包,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而且,盗窃金额在3万到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按照刑法第264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应该通过正当的方式去获取财富,而不是采取这种偷偷摸摸的手段。 如果按照法律严格量刑,她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处罚。这不仅是对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然而,事发两周后,李先生和刘某领证结婚,成了合法夫妻,这就让案件的情况变得复杂起来。 这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刘某的盗窃案件处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他们现在符合法律上家庭成员的范畴,在处理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案件时,法律会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李先生考虑到要和刘某一起过一辈子,出具了谅解书。这体现了李先生对刘某的宽容和家庭关系的重视。 在综合多方面因素后,检方对刘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是因为在家庭关系中,法律不仅要惩罚犯罪,也要注重修复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 刘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考虑到她是初犯,且已经得到了李先生的谅解,做出不起诉决定是合理的。 在订婚期间,李先生藏在家中的礼金和红包,其财产归属如何界定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这笔钱是李先生在订婚后,婚前获得的礼金和红包,应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刘某未经李先生同意,擅自拿走这笔钱,侵犯了李先生的财产所有权。 李先生有权要求刘某返还这笔钱。虽然最终检方对刘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影响李先生在民事方面的权利。 不过,考虑到他们现在已经结婚,成为了一家人,李先生选择了宽容和谅解,没有进一步追究刘某的民事责任。 这也是在家庭关系中,对财产问题的一种灵活处理方式,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包容。 有人可能会问,在这起事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适用呢?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是针对一些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且盗窃金额属于数额巨大,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所以主要适用刑法进行处理。 但如果刘某的盗窃行为情节较轻,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那么就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拘留、罚款等。 由于刘某的盗窃金额较大,已经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适用。 对于检方对刘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综合处理方式,虽然有其合理性和人性化的一面,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点。 考虑到李先生和刘某已经结婚,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很重要。不起诉决定有助于修复他们之间的关系,让家庭能够继续和谐相处。 而且刘某是初犯,得到了李先生的谅解,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合理的。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荔枝新闻 2025年9月11日
“用的什么计?”江苏淮阴,女子和丈夫领证才2个月,还未来及办婚礼,丈夫就因公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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