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向峨边县昌源矿业有限公司青山磷矿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书。值得一提的是,这本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后,我省首本采矿权类别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也意味着四川矿业权登记实现由“审批登记”到“物权登记”的根本性转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四川得到有效落实。
据峨边县昌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进介绍,在此之前,企业在取得采矿权的时候,没有专门的矿业权权属证书,只有一本采矿许可证。这样一本采矿许可证“一证载两权”——同时作为采矿权和开采许可的凭证。而现在,已经转化为“权证分离”。
具体而言,此前的采矿许可证在某种意义上兼具了矿业权归属凭证和采矿行政许可的作用,也就是通说的“一证载两权”。转变为“权证分离”,由不动产权证书来证明采矿权的归属,由采矿许可证来证明企业是否取得了采矿的行政许可。
这种“权证分离”的模式,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非常直接和明显的。峨边县昌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进介绍:“原来只有一本采矿许可证,同时作为我们采矿权和开采许可的凭证。如果因为一些原因,注销了采矿许可证,我们矿业权权属也会处于灭失或难证明的状态。现在的模式,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凭借不动产权证书去主张采矿权的归属,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的利益。”
物权的保护得到强化,对企业的长久发展也是有益的。“譬如,我们企业想要进行融资,如果只有采矿许可证,企业很难得到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信任。但有了不动产权证书,想要进行贷款、抵押、融资等都会变得容易。”郭进进一步补充。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改变?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在于七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这部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而在第二十二条则明确指出:设立矿业权,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
不止是成都,这两天,在广元等市州,陆续有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颁出。除了积极推动证书的颁发,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要求,四川还作出一系列部署,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此前,自然资源厅已经印发《通知》,从核查意见出具、临时服务指南、矿业权续期登记、专用印章、缴纳凭证、受理平台等各方面作出安排,详情可登录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了解。
“首证的颁发,不仅强化了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谢安军向记者表示,“更进一步增强矿业权人获得感、安全感,提振矿业权人加大投入、加快探采、实现增储上产的信心,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效率,加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发展胜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