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看妻子有病,孤独的他,就看别的女子开播的,他看到有一名女子很漂亮,

胡萝卜说法 2025-09-11 09:56:34

河南周口,男子看妻子有病,孤独的他,就看别的女子开播的,他看到有一名女子很漂亮,就刷了不到20元,结果女子一下播,就找他谈心,没聊几句,她就脱完衣服,男子一看,从此成了女子的大哥,不到8天,卡里的6万,就剩33元。   据大参考,9月10日报道,李先生狠狠地扇了自己两耳光,自从他发现自己卡里的6万元,只剩33元,他后悔莫及,这一刻他才后悔,他愧对妻子,愧对两个女儿。   这一切都归根于他认识了一个漂亮的女子。   前段时间,李先生因为妻子精神不太正常,没人跟他说话,他时常感到孤独,他就爱上了看那些开播的女子。   李先生看着她们的表演,听着她们甜蜜的声音,她们喊着那一声声动听的哥哥,他听着就觉得高兴。   其中有一名女子,还不到50岁,但人长得特别漂亮,李先生一看一高兴,就给对方刷了不到20元。   事后他有点后悔了,他看着生病的妻子,看着自己还有两个女儿,家里的经济也算困难,他花了不必要花的钱,他怪自己花钱大手大脚了,他想警告自己,下次不要那么冲动了。   可正当他下这样的决心,那名女子下播之后竟然联系他了。   李先生太久没有跟别的女子说话了,看到有女子主动找他说话,他自然高兴。   更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个女子没聊几句,就脱完了衣服,跟李先生聊天。   李先生哪里见过这样的场面,当时他震惊又兴奋,他没想到,自己的那十几块钱,竟然花得如此值,从此更喜欢去看这名女子开播了。   这名女子也没有让他失望,每次下播都会单独找他聊天,然后让他一饱眼福。   当然作为回报,女子让他帮上票,作为奖励。   李先生也不想让女子失望,从此女子每播一场,他都会来看,更是成了女子的大哥,回回都给女子刷钱。   在刷钱的过程中,李先生给过最少的9.9元,也给过1000多元,但这些钱都是他当时心甘情愿给的,他再也没有了当时给十几块的心疼,他只觉得自己花得开心。   可李先生卡里的钱只有6万,如果女子一天播几场,李先生的钱就像流水一般,一去不复返。   沉浸在快乐中的李先生,他哪里知道自己卡里的钱少了,只知道自己日夜想着女子,他的脑海里再也没有了妻子女儿。   直到有一天,钱不够刷了,他才意识到自己卡里的钱没有了,他查了一下,在短短的8天时间,他竟然花了6万元,卡里只有33元。   他这才心慌了,钱没有了,他再也不能维持他们的关系了,他不甘心,他要见女子一面,他开好了房,但女子始终没有来见他。   这一刻他觉得自己太亏了,花了6万元,什么也没有得到。   这件事还被他女儿知道了,女儿觉得自己父亲被骗了,父女俩想到生病的家人,又想到贫困的家庭,都想把那6万元拿回来。   可是这谈何容易,他们知道女子是有备而来的,她不可能轻易把钱归还,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找来调解员。   调解员帮忙联系女子,女子却否认自己所做过的一切,但李先生给女儿,还有调解员看了他们所有的聊天记录。   上面清清楚楚地记录着是女子先主动的,是女子诱惑李先生,让李先生上票的。   事实面前,女子只好归还1万元。   那么正常情况下,李先生是否能拿回钱呢?   1、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是通过平台给女子刷钱的,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当时他心甘情愿给女子刷钱,这是他当时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只要当时他是心甘情愿的,只要当时他是清醒的,那么他们之间的行为是不可撤销的。   2、李先生有妻子,却贪恋别的女子,所以李先生的行为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不管自己的妻子,身体状况如何,作为丈夫,应当一心一意照顾妻子,不可有二心。   3、李先生还有两个女儿,他不顾家庭条件,被女子所诱惑,他的行为不利于家风建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现在李先生不顾自己的面子,和女儿一起找调解员,想把钱要回来,确实是让人不可思议。   那你对李先生的行为有何看法呢?素材来源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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