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跟妻子签完离婚协议书并提交完离婚申请后,男子母亲突然过世。男子处理完后事,就

清歌畅 2025-09-08 21:35:50

男子跟妻子签完离婚协议书并提交完离婚申请后,男子母亲突然过世。男子处理完后事,就将母亲留下的房产办理了继承更名手续,然后就把房子卖掉。妻子得知消息后,要求分割卖房款,理由是还没离婚。男子觉得不解:都已经离婚冷静期了,还能分割这段时间取得的财产吗? 黄先生跟妻子王女士结婚多年,但琐碎的生活终究打败了爱情,两个人经常发生矛盾,感情越吵越淡,最终走向了不得不离婚的地步。 好在两个人的财产分割比较清晰,不用闹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地步,只要双方签订好离婚协议,就可以到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 黄先生跟王女士到民政局把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后,被告知需要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等冷静期到了之后,若是还是坚持离婚,就可以来办理离婚手续。 走出民政局后,王女士头也不回的就离开了。黄先生回到家后,看着空荡荡的家里,心中不免一阵失落。 黄先生也不想呆在没有人气的屋子里,就去了母亲家里,哪怕是大男人,在这个时候也很想得到母亲的一些安慰,也正好去跟母亲说一下离婚的事情。 黄先生的母亲身体本来就不好,黄先生离婚的消息让母亲更加的上火,没过几天母亲就过世了。 爱人的离开和至亲的过世,这双重的打击让黄先生实在是难以接受。但作为儿子,黄先生还是得振作起来办理母亲的后事。 母亲留下一套房产,黄先生的意思是把房子卖了分钱,这样谁都不吃亏,一起继承一起卖,每个继承人都能参与到,也就不会伤了亲情。 虽然人刚走就卖房子分钱不好,但是亲兄弟还明算账,不让财产纠纷破坏骨肉亲情,直接把房子卖了分钱是最好的办法。 于是家里人为了能尽快卖房分钱,一部分人去负责找下家,一部分人去准备办理继承公证的手续。 继承公证办好后,黄先生跟其他继承人赶紧去把房产进行了更名过户,因为已经有了买家,只需要把房产证更名到继承人名下就可以进行交易手续了。 继承手续办好后,马上就进行了房产交易过户,很快就拿到了卖房款,几个继承人按照继承的份额把钱一分,整件事就算是处理完成。 从母亲过世到卖房分钱,黄先生都没有告知过王女士,毕竟马上就要离婚了,还是少惹麻烦的好。 可是王女士不知从哪得到了消息,知道黄先生把母亲的房子卖了分了一笔钱后,马上回来找黄先生要求分割这笔售房款。 黄先生觉得很可笑,离婚协议都签好并送到了民政局,这笔售房款是黄先生继承母亲的财产得来的,跟王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 但是王女士大言不惭的表示,只要没有领取到盖章的离婚证,他们两个人就还是夫妻。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黄先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售房款,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黄先生就不理解了,都已经在离婚冷静期了,难道王女士真的能够分割这笔售房款吗?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虽然已经递交了离婚手续,但毕竟还没有正式离婚,而是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冷静期的设立,就是为了给夫妻两个人多一点时间去反思和悔悟的机会。 因为只要有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不同意离婚的话,那么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领取离婚证书,黄先生和王女士就还是夫妻关系。而黄先生在这段时间取得的售房款,自然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是黄先生在办理继承的时候有遗嘱或者相关的赠与合同,才能够确认房产只归黄先生一人所有,跟王女士并无任何关系。 但是黄先生的母亲过世时并未留有遗嘱,黄先生继承母亲的房产理应有王女士的一半,所以王女士当然有权利要求分割售房款。 同理可证,既然王女士可以分割黄先生这笔售房款,那么黄先生也同样可以分割王女士在这段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或其他收入。 黄先生没有事先打听好就急于办理了继承更名以及出售房产,让王女士有机会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只能是双方协商一下,看看到底该如何分割这笔售房款。 倘若是先继承不出售房产的话,那么王女士还可以进行财产的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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