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路过某交通要道的红路灯时,看见一辆商务车违停堵路,便出言提醒,反

洋仔说法 2025-08-25 22:26:15

湖北武汉,一男子路过某交通要道的红路灯时,看见一辆商务车违停堵路,便出言提醒,反遭司机恶语相向。男子也不惯着,举起手机拍摄取证,不料,对方竟下车动手,对其锁喉、膝顶并抢夺手机。然而,男子报警后,警方因男子伤情未达“轻微伤”级别,仅对打人司机处以500元罚款,而涉事车辆违法占道时因车上有人,连违停罚单都未被开出,仅对司机批评教育。   据澎湃新闻8月25日报道,2025年8月1日中午,某医院附近的路口,车流如织,这里是城市交通要道,连接着高架桥入口,每天有大量私家车、电动车穿梭往来。   李明(化名)是一位普通市民,正路过此处,平时性格温和,但做事较真,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陈强(化名)则是某公司商务车司机,当天驾驶一辆岚图商务车,车内还坐着一位女性朋友和另外两名同伴。   中午12时许,陈强将车停在交叉口的右转车道上,此时并非拥堵高峰期,但由于该车道被占,后方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纷纷鸣笛示意。   一些车辆不得不压实线变道绕行,电动车也在车流中艰难穿行。   李明恰巧经过,看到这一幕后上前提醒:"师傅,您这样停车挡住后面车辆了。"   不料,陈强不仅没有移车,反而开口辱骂:"关你什么事?多管闲事!"   李明感到气愤,走到车头前方,拿出手机开始拍摄视频,准备向交管部门举报,车内一女子解释说"只停了一分钟",但陈强态度强硬,威胁道:"再拍就搞你人!"   随后,陈强突然下车冲向李明,抢夺手机。   过程中,陈强对李明实施锁喉、膝顶腹部等动作,最终将李明撂倒在地,而李明称车内另外两人也下车参与,对李明的头部、腹部进行击打。   李明始终未还手,只是试图抓住其中一人的胳膊自卫。   冲突持续约一分钟后,陈强抢走手机欲摔毁,在得知手机价值超过5000元后才作罢。   事后,李明前往附近医院检查,诊断为心律不齐、颈部瘀肿和多处抓伤。   李明随后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正式立案调查,做笔录时,对方指控李明是碰瓷的。   8月15日,交警部门告知李明,因违章占道发生时车上有人,不予处罚,仅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   8月21日,警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强处以500元罚款,理由是,陈强因琐事与李明发生纠纷,且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明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对于这样的处罚结果,李明其实并不满意,但其并没有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方式,去寻求救济,而是选择将此事公开在网络。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如何看待呢?   1、陈强的殴打行为到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处罚决定是否合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本案中,警方认定陈强的行为构成情节较轻,主要原因是李明的身体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且事发有因,属于因琐事发生纠纷,遂对其仅处以500元罚款,貌似于法有据。   但从法律角度看,陈强在本案中或涉嫌加重情节。   李明事后称,当陈强对其实施锁喉、膝顶等殴打行为时,其在余光中看到车里还下来两个人冲向他,参与了殴打。   如该情况查证属实,则陈强等人符合多人参与殴打,而结伙殴打行为,依法可以处5日至10日拘留及500元至1000元罚款。   而此时再看处罚决定,如没有考虑这些情节径直认定为"情节较轻",则可能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2、李明拍摄违章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在武汉地区,交警部门在2021年就推出“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群众对交通违法行为拍摄视频举报。   李明拍摄违章车辆的行为,属于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表现,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陈强车辆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且造成了交通拥堵,李明出面制止并取证举报,应受法律保护。   不过,李明在拍摄视频时,应当注意避免造成对陈强等人肖像等权益的侵害,可以采用打马赛克等方式合理保护。   3、交警部门为何不对陈强的违章停车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交警部门通常将"车上有人"视为"驾驶人在现场",故仅作批评教育处理,但当临时停车已实际造成交通拥堵时,仅因驾驶人在场就免予处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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