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29天的婴儿在月子中心从1米多高的辅助台上掉下来,摔致颅内出血。月嫂事

云景史纪 2025-08-25 13:51:59

河南商丘,29天的婴儿在月子中心从1米多高的辅助台上掉下来,摔致颅内出血。月嫂事后推卸责任,说是孩子自己翻身掉下来了的。宝妈懵了,“孩子这么小怎么会翻身?”随后,为了弄清情况想要查看监控。月子中心表示,监控坏了,经公,该咋处理就咋处理。(来源:都市报道2025年8月24日报道)

据悉,前不久,李女士生了个男宝,为了更好地坐月子、照顾宝宝,便找了一家月子中心,一对一服务。

与月子中心签订的合同一共28天,在第22天时,李女士在房间里躺在休息时,突然听到宝宝在托管室里“哇”地一声,大哭了起来,便连忙询问月嫂怎么回事。

怎料,月嫂解释说“小孩翻了个身”!

“这么小的孩子怎么可能翻身?就算翻身也不会这样哭!”不相信月嫂解释的李女士连忙给月嫂的领导打电话。

彼时另一名月嫂听到李女士给领导打电话,便跟李女士的月嫂说“要不然你承认吧,瞒不住了,她给领导打电话了!”

李女士的月嫂这才抱着李女士的宝宝走到李女士面前给李女士说“妹妹,我把孩子摔着了!咱去医院给孩子检查一下吧!”

李女士闻言,瞬间吓得脑袋嗡嗡作响,好似炸了!不知道该怎么说。

更令李女士崩溃的是,随后带着宝宝检查,宝宝被诊断为颅内出血、腿骨折,直接送进了重症监护室!

转眼近1个月过去了,月嫂早已经走了,李女士的孩子还在重症监护里。

因为见不到月子中心的老板,月子中心也不支付医药费,再加之看不到孩子,李女士崩溃不已,无奈向记者求助,希望弄清事情的真相。

记者带着李女士来到涉事月子中心,向涉事月子中心讨说法,期间,发现事发的房间内有两个监控。

为了还原事实,记者与李女士提出查看监控,但是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监控打开可能没有录上,拒绝记者与李女士查看,同时表示经公,该咋处理就咋处理!

据悉,目前双方已就此事报警处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三翻六坐!29天的宝宝要是能自己翻身,那真是神了!

涉事月嫂作为专业的服务人员,应该更加清楚将宝宝独自放在辅助台上的风险。

是不是宝宝自己翻身的,涉事月嫂未尽到相应的看护责任,均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鉴于月嫂系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月子中心应当代替月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里的赔偿责任,包括不限于李女士宝宝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等损失。

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涉事月嫂不是故意的,又经鉴定李女士宝宝的伤情构成重伤,还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如果情况更加恶劣,有证据表明涉事月嫂存在故意伤害李女士宝宝的情况,只要经鉴定李女士宝宝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就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涉事月嫂的刑事责任!

而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7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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