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防不胜防!”河南驻马店,一男子的儿子参加模特大赛,得了第一名,主办方奖励

社会文化栈 2025-08-25 07:54:32

“ 套路防不胜防!”河南驻马店,一男子的儿子参加模特大赛,得了第一名,主办方奖励他一辆车,男子高兴坏了,花了好几千办酒席,请亲戚朋友大吃二喝,他去领车时,对方让他签一份代偿协议,说贷款甲方每月帮男子还4349元,还24个月,车子归男)VX子,可甲方还了9个月,就不给男子还了,男子顿时懵圈:太坑了!你把车子开走,我不要了,就当我儿子没得第一名,只要把我贷款名字去掉。 8月24日,据小莉帮忙报道,这段时间,张先生喜忧参半,喜的是,他优秀的儿子参加模特大赛,得了第一名,让他光宗耀祖了。 而且,主办方奖励他儿子一辆价值不菲的车,为此,他还花了好几千,请亲戚朋友大吃一顿,分享自己的快乐。 可万万没想到,张先生宴请完毕去取车时,甲方某汽车公司,竟要求张先生签一份代偿协议。 协议内容就是,甲方每月给张先生还4349元贷款,一共偿还24个月,也就是2年,贷款还完,车子归张先生。 张先生没有多想,毕竟这么大一个比赛,怎么能其中有诈呢?反正贷款每个月由甲方还,他有车开,最后,贷款还完了,车子就彻底是自己的了。 可张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甲方贷款只还了9个月就不管了,这就意味着,剩下15个月的贷款,都背在张先生身上,也就是说,他儿子参加模特大赛得了一等奖,奖励一辆车,听着不错,实际上他背了一身债。 张先生慌了,赶紧联系媒体,记者给甲方公司打电话,对方说,他们是模特大赛主办方的赞助商,赞助费出了,对方承诺,给他们销售10辆车,可到头来一辆车也没卖出去,所以,他们损失很大。 记者告诉赞助商,那是他们和主办方的问题,张先生儿子参加模特大赛获奖,最终却背债在身,张先生不应该参与到赞助商和主办方的纠葛当中。 赞助商说没有说不给张先生解决,张先生一听赶紧表达自己的诉求,说他车不要了,还给赞助商,只要把他贷款的名字去掉。 甲方说,他可以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多少钱,贷款由他去还,他自己开也好,卖掉也好,这件事跟他们就没关系啦。 张先生当然不同意,甲方的意思,贷款部分,他还是要多少还一部分的,他可不背这个债,车他不要了,名字必须去掉。 有人说,参赛100名,100个第一名!跟那些黄金店抽奖一样的。每个人抽到都是一等奖几千元,套路就让你一步一步陷进去。现在缺的就是诚信,谁也不能相信了。 这办事双方真缺德,牺牲人参赛者利益,赶紧曝光,别让其他人上当了。 张先生的遭遇令人唏嘘,儿子模特大赛夺冠本应喜事一桩,却陷入债务泥潭。 主办方和赞助商以“奖车”为幌子,设下代偿协议陷阱,赞助商在履行 9 个月还款义务后便撒手不管,将剩余债务转嫁给张先生,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从法律层面看,赞助商此举或涉嫌欺诈,利用张先生对活动的信任,诱导其签订不平等协议。而张先生因缺乏警惕,轻易签字,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此事也为社会敲响警钟,举办各类活动应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面对类似“奖励”时,也要保持理性,仔细审查协议条款,避免陷入利益陷阱。只有各方共同坚守诚信底线,才能营造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本案例中,赞助商与张先生签订了代偿协议,此协议属于书面合同形式。根据该条款,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便具有约束力。 赞助商在签署了代偿协议后,就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每月为张先生偿还 4349 元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然而,赞助商仅偿还 9 个月便停止还款,这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赞助商在与张先生签订代偿协议时,若存在故意隐瞒其与主办方之间关于售车的约定,或者故意不告知可能无法持续还款的风险等情况,诱导张先生签订协议,那么就构成欺诈。 张先生是在认为贷款会由赞助商全部偿还的情况下才签署协议的,其意思表示并非完全真实。在此情况下,张先生有权依据此条款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代偿协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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