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带着家人和女性朋友一起在商场吃饭,女性朋友带着孩子去上厕所时,因

雷雷说趣 2025-08-20 22:44:39

广东广州,一男子带着家人和女性朋友一起在商场吃饭,女性朋友带着孩子去上厕所时,因厕所地面湿滑摔到了头部,后被诊断为脑震荡。男子要求商场给个说法,但商场表示营业时间已过,且厕所有“小心地滑”的提示,所以商场没有过错。可商场保洁却说,地面不可能有水,还没开始打扫。 据红星新闻8月19日报道,在8月10日晚上,赖先生和家人带着女性朋友刘某到某商场吃晚饭。在晚上10点多,大家都快吃完了,赖先生的妻子和刘某带着孩子去了趟厕所,结果出了意外。 刘某刚踏入女厕的门,就脚下一滑,整个人向后倒去,后脑勺碰到了地面,当场就晕得站不起来了。 赖先生的妻子拽不动刘某,便将赖先生叫了过来,二人将刘某扶起来后,正好看到商场工作人员过来了,于是要求工作人员陪同一起送刘某去医院,谁知工作人员竟拒绝了。 赖先生没办法,只能自己开车带着刘某去了医院,经诊断为脑震荡,共花了1837元。 事后,赖先生找商场负责人讨要说法,可商场负责人戴先生却表示,事发时已经过了商场营业时间,商场晚上10点就关门了。而且女厕所外放了“小心地滑”的提示牌,所以商场没有任何责任。 为了证实这个说法,戴先生还找来了保洁,保洁称当时刚10点过一点,大家都还没开始大规模清洗厕所,所以地面上不可能有水渍。 不过,厕所里并没有监控,所以地上到底有没有水谁也不知道。 那商场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商场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需要尽到合理保障义务的。也就是说,保障义务必须符合生活常识,符合大众的一般认知。 首先,商场表示营业到10点结束,可有的餐馆当时还在继续营业,仍有消费者进出商场,那么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该以10点为限。 其次,商场表示女厕所外放置了“小心地滑”的提示牌,可这并不意味着商场就完全尽到了义务。如果地面有水没有擦拭干净,或者其他顾客导致地上出现了水渍,那商场还是得先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厕所内没有监控的问题,这涉及到了女性的隐私,所以没有安装监控是合理的,但商场就要证明当时女厕所地上并没有水渍。 保洁虽然证明了还没有开始打扫卫生,但这与地面上有无水渍是没有任何联系的。 综上来讲,如果商场无法证明地面上没有水渍,无法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的确需要赔偿刘某的损失。 当然,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发现有警示牌要求注意脚下、当心滑倒时,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但从结果来看,刘某显然未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她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因此,建议刘某和商场协商处理各自的责任,如果诉讼的话,就这1837元的医药费用,的确不值得。 您认为商场有责任吗?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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