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婚后体检查出乳腺癌,尽管丈夫和父母全力救治,可最后仍撒手人寰。女儿走后

糖豆秘境 2025-08-18 17:50:33

北京,女子婚后体检查出乳腺癌,尽管丈夫和父母全力救治,可最后仍撒手人寰。女儿走后,父母多次联系女婿都被拒之门外,老两口寒心不已,于是起诉女婿,要求继承女儿的遗产,而女儿名下的房产成为此次争论的焦点。 据法治进行时报道,张女士与李先生是高中同学,高二那年的夏天他们恋爱了,二人都是彼此的初恋。虽然学校管制很严,但二人悄悄有了自己的小秘密。 爱情在学生年代总是充满浪漫色彩,他们在学习中互相鼓励打气,高考那一年,他们为了守护这份感情,努力考到了同一所大学。 大学四年,他们的爱情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毕业之后,他们先后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并顺理成章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因为张女士是独生女,家境不错,结婚时张氏夫妇给女儿出资100万元买了一套200万元的房子作为婚房,剩下的100万元是小两口贷款的,房产证写了张女士的名字。 本来是非常幸福美满的一家,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婚后两年,他们一直想要个孩子,不料在准备要孩子做体检时,发现张女士身患乳腺癌,且是晚期。 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打破了小两口幸福美满的生活。 在此过程中,他们花了近120万元,积蓄花光了,李先生还卖了结婚时的车,也借了一些钱。 最后,退休后的张氏夫妇还是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十个月后,张女士离世,两位老人痛不欲生。 退休后的张氏夫妇感觉很孤单,想去女儿的房子里再看一看,结果连续去了三次都没找到人,给女婿打电话,发现已是空号,女婿已经改了电话。夫妇两人又去女婿的工作单位找人,女婿却只是匆匆忙忙打个招呼就躲开了。 老两口感受到了女婿的冷漠,觉得女婿已经翻脸不认人。在丧失独女的悲痛还未平复之时,二人觉得女婿似乎早就开始了新的生活,已经断绝了与女儿相关的一切联系。 张氏夫妇无法接受女婿的这种做法,觉得李先生对不起和女儿的婚姻,也对不起女儿的付出,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婿起诉了,要求继承女儿的遗产,也就是他们当时出资一百万买的那套房子。 庭审时,女婿拿出了多份贷款合同和借款收据,明确表示在给妻子治疗中花费了上百万元,而且现在房贷估算还有60多万未结清,压力很大。 李先生也做出让步,表示之后可以赡养和扶助两位老人,但希望在房产上不要进行分割,因为目前压力实在太大。 站在张氏夫妇的角度,女儿刚走女婿就对自己态度大变,心理上确实有些难以接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张氏夫妇有权继承女儿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如果张氏夫妇的女儿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房产由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可按遗嘱继承房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氏夫妇的女儿没有子女,丈夫李先生、张氏夫妇作为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拥有继承权。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房子是张氏夫妇出资100万,剩余由女儿女婿分期还款购买,如果二人出资的100万被认定为赠予,那么房子归女儿一人所有。 因为女儿没有子女,且父母和女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三人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所以本案件中,张氏夫妇和女婿都可以继承女儿的房产。 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吗?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子女通常指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包括女婿。 所以女婿一般没有照顾抚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 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意味着,在丧偶情况下,若张先生对岳父母愿意赡养并确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长期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则在遗产继承等方面享有与子女同等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产生了类似法定赡养义务的效果。 针对此案 ,网友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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