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溪,50多岁保洁大妈趁着中午休息,单位里人少,带着66岁的情人在休息室发生关系,结果悲剧了,完事后情人照常上班,可大妈在休息室内昏倒,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的死因为脑血管畸形破裂导致脑出血。事发后,大妈的家属将对方以及工作单位告上法庭,索赔90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2024 年 7 月的一个正午,苍溪县某事业单位办公楼内一片寂静,员工们大多在午休。52 岁的保洁员刘芳(化名)像往常一样完成清洁工作后,并未离开单位。她给 66 岁的退休同事张强(化名)发了条信息,随后张强悄悄进入办公楼,两人一同走进位于走廊尽头的保洁休息室。 据事后张强向警方陈述,两人是半年前发展成情人关系的,因各自家庭原因,常趁午休时间在单位休息室见面。当天发生关系后,大约下午 1 点半,张强整理衣物准备离开,刘芳说 “有点头晕,想再躺会儿”。张强以为是疲劳所致,叮嘱几句后便离开休息室,返回自己的退休返聘岗位工作。 下午 2 点多,同事发现休息室门没锁,进去后看到刘芳躺在沙发上昏迷不醒,赶紧拨打 120。急救人员赶到时,刘芳已无生命体征,送往医院后确认抢救无效死亡。法医结合医院诊断,认定死因为 “脑血管畸形破裂导致急性脑出血”,诱因与情绪激动、剧烈活动相关。 刘芳的突然离世让家属悲痛不已,在得知事件经过后,认为张强和单位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24 年 9 月,刘芳的丈夫和子女将张强及所在单位诉至苍溪县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90 万元。 家属的代理律师提出,张强与刘芳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导致刘芳脑出血的直接诱因,且在刘芳表示头晕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存在过错。单位作为管理者,对休息室监管不力,允许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也应承担管理责任。 张强的辩护律师则辩称,刘芳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脑血管畸形属于潜在疾病,张强无法预见。两人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事后刘芳未表现出严重症状,张强离开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单位的律师指出,单位已明确规定休息室仅限员工工作使用,刘芳违反规定带外人进入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属于个人过错。单位尽到了日常管理义务,对意外事件无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核心在于判断张强和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刘芳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张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强与刘芳发生不正当关系,客观上诱发了脑出血,但刘芳的死亡主要系自身脑血管畸形这一基础疾病导致。张强在刘芳表示头晕后未及时送医,存在一定疏忽,但该疏忽并非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张强的过错程度较轻。 对于单位的责任,法院指出,单位对办公区域及休息室负有管理义务,但刘芳的行为属于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的个人私密行为,超出了单位的正常管理预见范围。单位已制定相关规定,难以防范此类隐蔽行为,故不构成管理失职。 此外,法院强调,刘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健康状况有基本认知,其自愿与张强发生关系并承担相应风险,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 苍溪县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作出一审判决: 张强对刘芳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赔偿家属各项损失 5 万元; 涉事单位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中明确:“刘芳的死亡主要由自身疾病引发,张强的行为虽为诱因之一,但并非直接原因。考虑到张强在刘芳出现不适后未及时救助,存在轻微过错,故酌情判决赔偿。单位已履行管理职责,对意外事件无过错。”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张强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件警示:个人行为需自负其责 这起案件折射出婚外情引发的法律与道德风险,也为公众敲响了健康与责任的警钟。刘芳和张强的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婚姻道德,更因意外事件付出了生命与法律代价。 法律专家提醒,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涉及个人健康与他人权益的行为,需充分评估风险。对于单位而言,虽无法完全杜绝员工的个人违规行为,但加强场所管理、明确责任边界仍是必要之举。 此案的判决再次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过错与责任对等,任何人都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而无过错者不应为意外事件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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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4xxx64
5万买个老p
用户77xxx85
这么想,应该出去卖东西,既能挣钱,又能满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