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赔?广西玉林,一对夫妻带着4岁的女儿前往工地干活,不料,由于他们没看护好,孩子竟然直接从13楼窗口坠亡。事后,这对夫妻把业主、物业公司等告上法院,索赔890000元。 网友质疑:“他们身为父母,为何不承担责任?反而一出事就到处找人索赔呢?” (信源:海报新闻 2025-8-9) 4岁的小月跟着做木匠的父母去业主家干活,可她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这会是自己在世上的最后一天。 2023年8月14日,老杨夫妇接了老乡林某介绍的活,到业主谢某位于13楼的新房安装定制衣柜。 因为孩子在家没人照看,老杨夫妇就带着孩子一起去工作。 等衣柜安装好之后,业主谢某又让他们帮忙安装地脚线。 下午5点多,谢某来看工作进度。 没想到,半小时后,小月就从一间没装玻璃的窗口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这间房的玻璃窗工程由梁某负责,事发当时,他拆掉了原防护栏,只装了窗框,没有安装玻璃,也没有设置防护或者提示,这才致使小月坠楼的后果发生。 事后,老杨夫妇悲痛万分,于是,他们把业主谢某夫妇、林某、梁某,还有定制衣柜经营部、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89万余元元。 的确,孩子的不幸夭折令人悲痛,但是涉及本案的其他主体是否承担责任,还得依法判定,并非谁死谁就有理! 1. 首先要明确老杨夫妇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老杨夫妇作为小月的监护人,多次把孩子带到装修施工现场,应该知道现场环境的危险性。 基于此,他们仍然任由小月在施工现场玩耍,最终造成小月坠楼的结果。 显然,他们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应当对小月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 谢某夫妇、梁某同样需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梁某作为落地窗安装工程的承揽人,与业主谢某夫妇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梁某拆除防护栏后没有及时安装玻璃,并且没有采取设置栏杆等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安全提示,导致小月从这个窗户坠楼身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谢某夫妇作为定作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的梁某,存在选任过失。 同时,谢某夫妇作为业主,发现老杨夫妇带女儿到装修现场,虽然进行了提醒,但没有坚决制止,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至于其他被诉主体,在此案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3.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判定,由老杨夫妇承担主要责任,即85%的责任;业主谢某夫妇承担5%的责任,即需向老杨夫妇赔偿40000余元,而梁某则承担剩下的10%的责任,需向老杨夫妇承担90000余元赔偿。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有网友表示:“作为法学生,每次看到这种判决都很气愤!工地是能随便带孩子去的地方吗?父母本应该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别人承担15%、父母承担85%,可这‘承担’到底是怎么回事?自己害死了孩子,还能得到几十万赔偿,这也算是承担责任?如果真要让父母负责,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他们这分明是过失致人死亡!” 当然,这位网友所说的可能是大多数人心中所想。 但是,父母带孩子进入工地虽然存在监护失职,但通常属于家庭教育和监护方式的不当,还没有达到刑法干预的程度。 而且,要知道,父母失去孩子已经是最大的痛苦,民事责任的承担(比如自行承担主要损失)本身就是一种惩戒,如果再施加刑事责任,无疑对父母是更沉重的打击。 总之,通过这个案件,也再次给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孩子的健康成长依赖于父母的悉心照顾,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对此,你有何看法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该不该赔?广西玉林,一对夫妻带着4岁的女儿前往工地干活,不料,由于他们没看护好,
沛山评生
2025-08-09 23: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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