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手欠的代价!”云南,驾校教练晚上酒后与19岁女学员一起熟悉考试路线,怎料

律安说法 2025-08-08 16:15:05

“这就是手欠的代价!”云南,驾校教练晚上酒后与19岁女学员一起熟悉考试路线,怎料,过程中,起了歪心思,对女学员动手动脚,骚扰女学员。结果悲剧了事后被行政拘留7日,而后又被判赔偿女学员5000元精神损失费。 据悉,男子周某系一驾校教练。19岁女孩小孙则是周某的学员。 2024年12月15日晚上,周某酒后带着小孙一起去熟悉第二天的考试路线,怎料,过程中周某起了歪心思,不仅用手挽小孙的手臂、拉小孙手腕走路等方式触碰小孙的身体,还将右手伸到小孙羽绒服帽子下摸小孙的背部。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事发后,小孙非常生气,但考虑到周某喝了酒,又是自己的教练,担心影响第二天的考试,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等考完试后才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警方查明前述事实后,对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不过虽然周某被拘留,但是小孙仍不解气,而后又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赔偿自己3万元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不同的体系。承担了行政、刑事责任,并不免除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周某虽然已经被警方拘留,但是如果构成侵权,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周某未经小孙同意采取多种方式触碰小孙身体的行为,对小孙构成性骚扰。 认为,周某作为小孙的教练,在考试前夕对小孙实施骚扰,势必给小孙考试产生巨大压力,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当赔偿给小孙造成的精神损失。 至于精神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院认为根据周某的过错、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以及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周某赔偿小孙5000元损失为宜,最终判决周某限期赔偿小孙5000元精神损失费。 最后,又是行拘,又是赔偿!周某可谓是为自己的一时手欠付出了惨痛代价!也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尊重、关爱女性! 小孙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以合法方式积极捍卫自身权益,同时也给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性树立了榜样,值得肯定和称赞。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图片来源网络

0 阅读:357

猜你喜欢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