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陶女士和家人去饭店吃饭,饭吃到一半时,陶女士内急找厕所,结果饭店压根没设厕所,店员让她去店外解决。慌乱中陶女士冲出店外。不料,地面湿滑摔倒后导致粉碎性骨折!更糟的是,她还有心脏病,手术做不了,这腿怕是要落下残疾!饭店老板却一脸无辜:店外摔的,怪我们?律师认为:饭店没厕所本就违规,还引导顾客去店外,那段路也算服务延伸区域!您觉得饭店该赔吗?
当天,饭吃到一半,陶女士突然感觉内急,这生理需求一来,可真是挡都挡不住。她赶紧起身,在饭店里四处找厕所,可找了一圈,愣是没找到。
陶女士着急地问店员:你们这饭店,厕所呢?
店员却一脸轻松,仿佛这事跟他们没关系似的,轻描淡写地说:我们饭店没厕所,您去店外解决吧。
陶女士一听,可也没多想,就去店外找厕所。
店外地面湿漉漉的,可能是刚下过雨,或者保洁刚拖过地。
陶女士一心只想快点找到地方解决内急,根本没注意到脚下的危险。
只听她一声惨叫,脚下一滑,整个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家人听到动静,赶紧跑出来看。一看陶女士摔成这样,都吓坏了。
赶紧把她送去检查,粉碎性骨折!医生还说,陶女士有心脏病,根本没法手术,这腿搞不好就要落下残疾。
陶女士躺在病床上,越想越气,这好好的一顿饭,怎么就吃成这样了?
陶女士拖着病体,找饭店老板索赔。
可老板却一脸无辜,说:你在店外摔的,关我们饭店啥事?
双方争执不下,这事也越闹越大。记者都来了,开始调查采访。
专业律师也出来说话了,说饭店没厕所本身就违规,按照相关规定,餐饮场所应该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而且,店员还引导顾客去店外解决,那店外那段路,其实也算饭店服务的延伸区域。饭店有责任确保顾客在那段路上的安全。
这老板一听律师的话,心里也开始慌了。他可能没想到,这事会闹得这么大,还引来了记者和律师。
他开始琢磨,这事到底该怎么收场?赔吧,心疼钱;不赔吧,又怕事闹得更大,影响饭店的生意。
有人说,饭店确实该负责,没厕所还瞎引导,这不是坑人吗?
也有人说,陶女士自己也得注意点,店外地面湿滑,自己得小心。
这饭店老板,真是得不偿失。为了省那么点建厕所的钱,结果惹上了这么大的麻烦。
该饭店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饭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包括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饭店没厕所,本身就违反了这一规定,没有保障顾客的基本需求。
店员引导陶女士去店外解决内急,店外那段路,虽然不属于饭店内部,但作为顾客消费的延伸区域,饭店也有责任确保其安全。
实际上,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仅仅局限于其经营场所内部。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周边区域面临不合理的危险,那么经营者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饭店没有厕所,还引导顾客去店外,这就使得店外区域与饭店的服务产生了关联,店外区域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了饭店服务的延伸区域。
店员没有提醒陶女士注意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导致陶女士摔倒受伤,饭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饭店老板认为:你在店外摔的,关我们饭店啥事的说法,简直就是胡扯。
按照《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陶女士受伤,这是有过错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算陶女士是在店外摔伤的,但是这是由于饭店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所以饭店不能以“在店外”为由推脱责任。
虽说摔伤是在店外,但要不是他没厕所,还瞎引导,陶女士能遭这罪吗?
而且,饭店作为服务行业,就得为顾客考虑周全。
姑且不说道德层面,就单从法律角度,饭店的责任也是跑不掉的。
不过,也有人可能会说,陶女士自己不小心,也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但是,实际上,陶女士是在饭店的服务过程中,因为饭店的过错行为才处于危险境地的。
饭店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这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饭店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现在关键就是看饭店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要是饭店还是一味地推脱责任,陶女士也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事中,饭店老板的态度和做法实在让人不敢恭维。希望饭店能够面对现实,积极解决问题,给陶女士一个合理的赔偿。
毕竟,陶女士因为这次意外遭受了这么大的痛苦,饭店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陶女士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饭店该为这事负责呢?
子非鱼、、、
不懂就问:如果不是在店里消费的路人在同样的地方摔跤受伤了,那该向谁索要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