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枕边人!广东,一男子再婚,和二婚妻子合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价值千万,俩人说好,各占50%,男子要求,他的50%写在他儿子名下,50%写妻子名子,妻子并未多想,欣然同意,不久,二人离婚,男子提出,房子的一半属于他儿子,妻子那50%,是夫妻共同财产,他要分走25%,一审判决,妻子支付男子25%折价款好几百万,剩余200万房贷由妻子独自承担,妻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这样判了! 2025年7月26日,广州日报报道了一件离婚房产纠纷案,令人唏嘘。 王某离婚,独自带儿子小A生活,他孤单寂寞,就想找个女人来分担生活。 不久之后,他认识了李女士,李女士条件不错,王某不久就摸清了李女士的情况。 王某对她开始各种追求,鲜花浪漫一律奉上,甜言蜜语张口就来。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李女士被他的表象打动,二人感情不断的升温,结婚被他们提上了日程。 王某的儿子小A年幼,他要上学,王某提出,要和李女士合买一套婚房。 婚房位置不错,价格昂贵,一套房子价值千万。 王某向李女士提出,房子的份额各占一半,他的50%写在他儿子名下,另外50%,写在李女士名下。 李女士没有多想,他们父子至亲,写父亲,写儿子都是一样,更何况不管写成谁的名字,她的50%人家并没有惦记,这样一来,她欣然同意。 房子收拾妥当,二人如期结婚,婚后不久,李女士就给王某又生了个儿子。 时间一长,二人渐渐有了矛盾,王某再也没有了婚前的耐心,真实的面目渐渐出现。 因为琐事,二人不断争吵,李女士伤心欲绝,这可不是她想要的生活。 王某已经失去了耐心,在他心里,女人事多,鸡毛蒜皮,天天都有找不完的事。 在李女士眼里,婚前那个知冷知热,温柔浪漫的王某好像换了个人,啥也不管,对她冷眼相向,将她的心一把把的撕碎。 俩人互相指责,各不相让,这场婚姻成了一地的鸡毛。 随后,他们矛盾升级,与其如此,不如离婚。 起初的时候,俩人就财产问题坐下来商议,可问题来了,因为李女士当初的疏忽,房子的分割成了最大的问题。 李女士认为,分割房子非常简单,当初买房子时,说好的合买,各掏一半的钱,各占50%的房子份额。 如今要分,还是如此,无论房子归谁,谁就补偿给对方一半的房钱。 谁知这时,李某不愿意了,他的深谋远虑,在这一刻到了兑现的时候。 在他的嘴里,这套价值千万的房子是他们合买无疑,但是,房子50%的份额在他儿子名下,是他们夫妻俩对儿子的赠与。 因此,这部分不需要分割,但是,李女士那50%的房子份额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平分。 也就是说,房子的一半归他儿子所有,他还要分走李女士那50%的一半份额。 李女士这才知道,对方的算盘珠子打的乱飞,只是当年买房子时,她陷于爱情,对王某的算计没能觉察。 如今感情褪去,满目疮痍,王某摊牌,从头到尾,哪来的爱情?不过就是一场精心的设计。 李女士苦笑不已,悔不当初,轻信这个男人,二人为此闹到了法院。 李女士万万没有想到,一审法院支持王某的诉求,认为50%属于王某的儿子,其余50%份额虽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一审判决,李女士支付给王某25%房产的折价款几百万元,剩余的200万房贷由李女士自己归还。 李女士眼前一黑,这个判决她无法接受,当初买房时可不是这样。 是王某自己提出,把他那50%登记到他儿子名下,怎么如今就成了他们夫妻共同赠与的啦? 他儿子名下的50%明明就是代父持有! 于是,案件又到了二审阶段。 《民法典》第217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对内效力则应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而一审法院将不动产登记的对内效力等同于对外效力,简单依据登记情况认定产权。 虽然从登记角度看,小A是房屋50%产权的权利人,但结合购房时王某提出登记其名下的背景、房屋实际出资情况及使用情况等,其真实意思并非是赠与儿子。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该部分产权实际为王某所有。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购买房子时,双方明确约定各占50%份额且分别登记,小A50%、李女士50%。 但购房资金来源于王某与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无共同出资的合意,则李女士的50%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明确小A名下的50%产权,并非李女士夫妻对小A的赠与,是他代父持有。 同时,法院判决,李女士名下50%产权归李女士所有,剩余200多万元房贷,王某和李女士各负担50%。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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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仙
不科学啊,知心姐姐居然隐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