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对夫妻在同一厂里打工,妻子催丈夫把刚发的3800元工资拿来还债,丈夫不仅

洋仔说法 2025-07-19 22:09:19

浙江,一对夫妻在同一厂里打工,妻子催丈夫把刚发的3800元工资拿来还债,丈夫不仅没给,还怀疑妻子和前男友“旧情复燃”,两人在车间大吵起来。妻子想躲开,丈夫紧跟着,先是一把将她头推撞到门上,到了楼梯间,争吵升级,两人拉扯起来。就在妻子转身要下楼时,丈夫竟从背后狠狠踹了她一脚,致使摔下楼梯,头部重伤,不幸离世。法院查明,阿强之前就两次坐牢,这次刚放出来没多久又犯下大罪,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他无期徒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红星新闻7月19日报道,本案发生于2024年5月24日,涉及一对夫妻,丈夫阿强(化名)和妻子阿花(化名),两人均为浙江某公司员工,在同一车间工作。   事件起因是家庭纠纷,阿花要求阿强将当月工资3800元用于偿还共同债务,但阿强未按时交付。同时,阿强因怀疑阿花与前男友保持不当联系而产生强烈不满。   当天,在车间工作期间,双方发生激烈口角。阿花试图从车间楼梯间离开以回避冲突,阿强紧随其后。在楼梯入口处,阿强用手猛推阿花头部,导致其头部撞击车间防火门。随后,两人进入楼梯间继续争执,并发生肢体拉扯。   争执中,阿花转身欲下楼躲避,阿强从后方用脚猛踢阿花,致其失足滚下楼梯,头部严重受伤。   阿花被紧急送医救治,但伤势过重,于2024年7月3日不治身亡。   调查显示,公司多名员工目击了争吵过程,并听到阿强辱骂阿花“犯 贱”。此外,阿花前男友提供证词,两人已于2023年8月结束关系,分手时阿花欠下20余万元债务,前男友曾代偿其中10多万元。   2024年5月,阿花再次联系前男友借款9000元,承诺当月20日发工资后归还,但事后将前男友联系方式拉黑,未履行还款。   阿强有犯罪前科,曾因抢劫罪等罪名被判刑。   法院最终认定阿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阿强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认定上:   一是,阿强的踢人动作是否属于故意伤害?控方主张阿强从后方踢击是蓄意行为,直接导致阿花摔落死亡;而辩方则称事件是争执中意外发生,非主观故意。   二是,争吵起因是否影响罪责,双方对纠纷背景是否构成激化因素存在分歧。控方认为这些是动机证据,辩方则淡化其作用,强调争执突发性。   三是,阿花死亡与阿强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需论证阿花的头部损伤是否完全由阿强踢击所致,排除其他因素,如拉扯中自行摔倒。   从法律角度,这是争议焦点该如何评析呢?   首先,阿强踹人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   《刑法》第234条明确,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阿强从后方猛踹正在下楼梯的阿花,其行为具有明确的攻击性和危险性。   根据生活常识,楼梯间属于高危场所,背后踢击极可能导致摔伤甚至死亡。阿强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此后果具备预见可能性。他在激烈争吵中仍选择实施该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放任或接受危害结果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   阿强辩称“阿花甩手后自行摔倒”,与目击证词及踹击动作的主动性相矛盾,法院未采信具有合理性。   刑法中的“伤害”不限于积极追求重伤结果。阿强此前已有推搡阿花头部撞门的暴力行为,后续踹击具有连续性,足以认定其具有伤害故意,而非一般争执中的“过失”。争吵起因仅说明犯罪动机,不影响故意伤害的成立。   其次,阿强所谓争吵起因无法证明阿花有明显过错,难以减轻罪责。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被害人过错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影响量刑,如重大过错直接诱发犯罪,且不得突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阿强未交工资属于夫妻内部经济矛盾,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阿花联系前男友借款后被拉黑的行为,可能涉及诚信问题,但无证据表明其存在刺激冲突的故意或不当言行。前男友证言反而佐证阿花系为还债借款,与出轨无直接关联。   因此,阿花行为未达到“重大过错”程度,不能减轻阿强罪责。   最后,阿花死亡与阿强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医鉴定结论明确阿花死因为“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与摔下楼梯的伤情形成逻辑闭环。监控或证人证言证实,阿花摔伤前仅受阿强推搡和踹击,无其他外力介入。阿强辩称“甩手导致摔倒”,但甩手系被动防御动作,无法单独引发坠梯结果。   医院救治记录未显示医疗失误,阿花伤后月余死亡符合重伤发展规律,不存在异常介入因素,如自身疾病、二次伤害。   因此,阿强的踹击行为是死亡结果的决定性原因,其需对全部后果负责。   同时,阿强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对阿强处罚较重的原因。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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