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2岁小男孩跟着父母去餐厅吃饭,吃饭过程中,小男孩因玩耍撞到桌角受伤,经诊断为面部裂伤,受伤部位缝合13针。治疗结束后,男孩父母返回餐馆继续吃饭,吃完饭后男孩父母与餐馆老板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报警,民警建议走法律程序,男孩父母遂将餐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10元,法院这样判!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件。
男子薛某带着两岁的儿子来到餐馆与朋友聚餐,在就餐过程中,两岁的儿子与其他的小朋友一起玩耍,结果不小心碰到了桌角受伤。
薛某见儿子受伤挺严重的,心疼不已,连忙带儿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面部裂伤,伤口处共缝合13针。
缝合结束后,薛某带着儿子重新返回餐馆继续吃饭,吃完饭后,薛某与餐厅老板协商赔偿事宜。
薛某认为,是由于包间内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才导致儿子受伤,可餐馆老板并不认可这样的说法。
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薛某报警。民警通过调查之后,建议双方私下解决或者走法律的途径。
薛某遂将餐厅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810元。
面对薛某的控诉,餐厅老板认为:
第一,关于薛某提出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的主张,其事实为在餐厅内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方,均有明确的安全告知。
第二,薛某的儿子年龄仅两岁,作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职责,薛某存在严重过错。
第三,薛某报警之后,民警的出警记录显示。孩子是在玩耍过程中碰到了桌角,与薛某在起诉状上称是正常走路时不慎跌倒不一致。
综上,餐厅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
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餐厅作为经营者,应该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因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中,由于薛某的儿子年龄仅两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薛某将儿子带到餐厅内进行就餐,薛某作为监护人,应该尽到监护职责。
薛某儿子的受伤,与薛某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存在直接关系。
另查明,餐厅的包间属于相对独立的空间,餐厅方面无法对潜在的隐患作出预判。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由于薛某报警所称的受伤情况,与起诉诉称的情况存在很大的出入,且薛某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餐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薛某也不能证明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故其请求餐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薛某的诉求,餐厅老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