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千万豪宅,小两口无力还贷,女子只能向母亲借款68万用于还贷。三年后,两人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前夫迟迟不还贷,女子担心自己的征信受影响,又向母亲借款40万替前夫偿还贷款。事后,女子多次找前夫索要借款无果后,只能告上法庭,要求前夫偿还111万。前夫: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凭什么要我全部返还?法院这样判。 据环球网7月15日报道,陈女士离婚后帮前夫偿还40万贷款,却被前夫耍赖不归还,还被网友嘲讽自作多情。 陈女士和丈夫是一对小年轻夫妻,两人刚工作不久,手中没有什么积蓄,工资也不算高。 结婚后,为了能有一个稳定的家,出于长远考虑,两人挑选了一处不错的房子,想办法凑够了首付。 新房到手,住的确实舒服,但还贷的压力很快就让他们喘不过气来。 婚后的生活不像谈恋爱的二人世界,少了花前月下的美好,多了几分柴米油盐的烦恼。 尤其是这套千万房产,让她们背负了沉重的还贷压力,贫贱夫妻百事哀,陈女士和丈夫之间的争吵和矛盾越来越大。 两人实在无力偿还贷款,为了缓解生活压力,陈女士只能向母亲借款,结婚三年时间,她累计向母亲借款68万元。 这些钱只有1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剩余67万全部用于偿还房贷。 尽管这样,两人的感情还是破裂,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双方因为财产协商不妥,闹上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陈女士和丈夫离婚,房子归丈夫所有,但要给陈女士折价补偿一笔钱。 法院判决离婚后,陈女士不仅没有拿到房屋的折价补偿款,丈夫还给银行断供,造成房贷逾期。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就给陈女士发来催还通知。 原来,买房时陈女士和丈夫是公同贷款人,虽然离婚了,但银行那边并不知情。 陈女士担心自己的征信受影响,她只能继续帮前夫偿还贷款,又向母亲借款40万元。 事后,陈女士多次找前夫还钱,但都遭到前夫的拒绝,陈女士没办法,只能将前夫告上法庭。 陈女士要求前夫归还111万借款,其中两次找母亲借款合计108万,第二笔借款的利息3万元。 对于陈女士的主张,丈夫不仅不感激,反而表示不认同。他认为第二次借款时,离婚判决还没生效,他们还是属于夫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房贷是两个人的事,借款还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凭什么要他归还全部借款?而且他并没有同意陈女士向母亲借款,这些应该属于无息借款。 陈女士傻眼了,自己好心帮忙给前夫还房贷,结果非但不讨好,还成了她自作多情? 陈女士把这一遭遇发到网上,网友也吐槽陈女士真败家,结个婚让老妈赔了100多万。 对于陈女士的遭遇,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这笔钱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陈女士丈夫的个人债务呢? 首先,陈女士在婚姻期间向母亲借款68万元用于还贷,这部分用途比较清晰。 其中67万元用于偿还房贷,且该房贷是婚姻期间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 因此,这67万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前夫需要承担一半。 其次,离婚后的借款属于前夫个人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用于共同生活或经另一方追认。 陈女士在离婚判决作出后再次借款40万元,用于填补前夫断供导致的逾期贷款。 此时,双方婚姻关系已处于司法解除阶段,且离婚判决后的债务不属共同债务范围。 因为房屋归男方所有,其有义务独自承担剩余房贷还款责任。陈女士为保障自身征信代为还款,属于无因管理,可要求前夫全额返还。 所以,离婚后的40万元借款视为前夫个人债务,需由前夫全额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这108万借款中,前夫需要偿还陈女士73.5万,此外,还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信源:环球网 2025.7.15
四川一女子离婚不要儿子,三年中从未去前夫家看过孩子。然而当她得知前夫去世后获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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