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被一辆电动车撞飞,构成10级伤残。然而男子的妻子竟和肇事者达成了约定

小美美说社会 2025-04-27 22:06:40

上海,一男子被一辆电动车撞飞,构成10级伤残。然而男子的妻子竟和肇事者达成了约定,只需赔偿3万元即可。男子得知后十分生气,因为他的医疗费就有4万元,还不算残疾赔偿金等。后男子将肇事者告上法院,要求肇事者赔偿25万余元。但肇事者却表示和解协议已签,赔偿已付,现在男子起诉就是讹人。法院怎么判?

(信息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闽南网于2025.4.24日发布)

据悉,2023年11月25日下午2点,男子贺某外出闲逛。在经过某一路口时,被身后杨某驾驶的电动车给撞飞了出去。

经交警认定,杨某未礼让行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贺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贺某的伤情达到了10级伤残的程度。

在贺某住院治疗期间,妻子景某代替贺某前往交警队进行调解。当时景某签下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杨某约定一次性赔偿3万元。杨某当场就把钱给付了。

贺某出院时,发现光医疗费用就花了近4万元,于是他去联系了杨某,打算让其赔钱。而直到这个时候,贺某才知道妻子景某已经替他做主,答应了只让杨某赔偿3万元,而且调解协议都签好了。

这下贺某怒了,他指责景某擅自主张,然后又联系了杨某,要求重新协商赔偿。

杨某自然不会同意,毕竟白纸黑字都写明白了,而且景某作为贺某的妻子,有权代表贺某做决定,自己也有理由相信景某代替调解是贺某的意思。

也就是说,杨某认为景某来参与调解,属于表见代理,贺某不能以自己不知情而对抗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贺某将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景某与杨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

如果从诚信角度来讲,景某既然同意了与杨某按照3万元赔偿和解,且签订了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属于合法有效,不能轻易撤销,否则就违背了诚信原则。

可是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景某未经贺某的同意就与杨某签订调解协议。

那杨某主张景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能否成立呢?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具体到本案,按照贺某的说法,景某是未经过他同意,就擅自做主与杨某签订了和解协议。

另外经调查,在交警队的调解室中,景某亲口承认贺某是知晓此事的。

由此可见,不管贺某是不是真的知道,杨某都能相信景某是能代表贺某做出决定的,毕竟景某是贺某的妻子。

因此,这里的表见代理是成立的。

此外法院还调查发现,在景某拿到3万元赔偿,且贺某知晓后,他并未把钱退还给杨某,而是直接拿去交了医药费。

法院认为,贺某的这个行为属于对景某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也就是说,贺某已经认可了景某的代理行为,这3万元就是赔偿金。

因此,景某和杨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只是贺某的医疗费用就已经近4万元了,而且贺某目前仅仅做了简单的固定手术,后续还需要二次手术。

除此之外,贺某的伤情达到了10级伤残,按照上海市的伤残等级赔付标准,10级伤残的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2022年上海市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有7.96万元,这样算下来应该有15万余元。

也就是说,贺某的医疗费等加上伤残赔偿金已经超过了20万元。而杨某只赔偿了3万元,这显然是不对等的。

这也说明了,景某对具体的赔偿金额该是多少,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因此,景某与杨某订立的调解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而撤销了协议。同时,杨某应当赔偿贺某25万余元。贺某应当返还杨某之前垫付的3万元。

最后,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是双方自愿,但如果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亦可撤销。

杨某之所以最后还被判赔,正是因为其利用了景某的无知,将赔偿金额降到了明显不对等的程度。

有人表示,可能吗?妻子瞒着丈夫去赔偿,肯定丈夫当时住院不方便,让妻子去办理,也都是商量过了,后来看钱不够,又想反悔。

还有人表示,法院以显失公平撤消协议没有问题,同时还避开了无权代理这个说不清的问题,高,实在是高!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108

猜你喜欢

小美美说社会

小美美说社会

你我都有爱,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