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15岁女孩顺利考上高中,趁着暑假与在外务工的父母团聚,而后又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主动应聘一家公司的接线员,做起了暑假工。结果万万没想到,竟然在公司里多次遭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猥亵。虽然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但是女孩家属见女孩性情骤变,变得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又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据悉,由于父母长年在东莞打工,小花(化名)一直在重庆老家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15岁那年,小花通过自己的努力顺利考上了自己理想中的高中。而后便高兴地拿着录取通知书远赴东莞与父母团聚、分享快乐。 小花的父母也替小花高兴!更令小花的父母欣慰的是,小花随后又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主动提出去打暑假工。 谁料,小花在一家咨询公司干了一个多月的接线员工作后,竟然变得沉默寡言。 小花的父母纳闷不已,起初还以为小花在公司里与客户说话说多了,结果再三询问之下,才得知小花在公司里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8岁的男子贺某多次采取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方式猥亵。 小花的父母怒了,当即便报了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 警方查明贺某的违法事实后,考虑到贺某利用职务之便,对未成年人实施骚扰的行为过于恶劣,对贺某顶格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虽然贺某被警方处罚,但是小花经历此事后,不仅性格变得沉默寡言,回老家上高中的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小花的父母难以释怀,不愿意放过贺某,又以小花的名义将贺某告上法庭,要求贺某赔偿交通费600元、住宿费400元、生活费500元、误工费5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庭上,小花的父母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怒斥贺某的恶行,严重影响了小花的身心健康。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小花的父母还提交了警方对贺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许是自知丢人,面对小花一方的控诉,贺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到庭。 法院这样判!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贺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到庭,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行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属于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查明贺某多次在公司内猥亵小花而后被拘留等事实后,认为贺某的行为对小花而言构成性骚扰,侵犯了小花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小花仅15周岁,尚未成年,身心处于发展阶段,贺某的行为必定对小花的健康成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事后,小花性情骤变、学习成绩下滑,也可见贺某的行为给小花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贺某应当赔偿小花相应的精神损失。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综合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酌定贺某赔偿小花3万元精神损失费为宜。 另考虑到小花一方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等并无证据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贺某限期支付给小花3万元精神损失费。 最后,贺某的行为令人不齿!拘留、赔偿都是其自作自受!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实,贺某还涉嫌到招用童工,还应当另外受罚!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系网络图,与本案无关
广东东莞,15岁女孩顺利考上高中,趁着暑假与在外务工的父母团聚,而后又为了减轻父
闻花听叶
2025-04-27 15: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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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狗
玛德个巴子的,把这个猥亵者进行阉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