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安徽,一男子趁一女生家人丢垃圾时,裸露下体偷偷溜进女生家中,藏在女生床下,见被女生发现,起来朝女生笑了一下跑了。事后,女生仍心有余悸,哭泣不止!网友:真刑!(来源:法治进行时等) 据悉,不久前的一天晚上,一女生准备上床休息时,瞥见床底下竟然有个人。 女生吓懵了大叫了一声,而后质问对方是谁! 随后,一名男子衣衫不整地从女生床底下爬了出来,朝女生笑了一下后,起来就跑。 女生家人闻声出来,试图拦住男子,但被男子抓伤。 据悉,男子逃跑时,还把女生家的门锁撞坏了。 而事后为了查明男子是怎么进入女生家中又是何身份,女生便调取了家里的监控。发现涉事男子是趁她的家人下楼扔垃圾时,偷偷溜入她的家中。同时进入她的家中时,就裸露着下体。 至今,女生讲述事情的经过时,仍心有余悸,哭泣不止。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涉事男子真的太变态了! 有网友表示,涉事男子的行为真是吓死人!必须判刑! 还有网友表示,涉事男子,抓到了没?该不是个精神病吧?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涉事男子在楼道里裸露下体已经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楼道属于公共场所,涉事男子在楼道里裸露下体很显然已经违法。 2、涉事男子或还构成犯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无论是基于何种目的,未经女生允许,衣衫不整地偷偷遛入女生家中,藏在女生床底下的行为,均影响了女生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已然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而涉事男子的一系列行为不免让人觉得涉事男子对女生“不怀好意”,如果有证据表明涉事男子存在猥亵等其他犯罪故意,还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3、涉事男子的行为可谓是胆大包天!不免让人认为涉事男子精神上存在问题。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刑法》第18条1、2、3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犯罪的,无须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涉事男子真的是精神病人,且正处在发病期,才有了开头的一系列行为,也并不是不用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即便涉事男子精神上存在问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女生作为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涉事男子的监护人追偿。 4、最后,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 女生的经历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平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出门时尽量锁好门窗!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太吓人了!”安徽,一男子趁一女生家人丢垃圾时,裸露下体偷偷溜进女生家中,藏在女
闻花听叶
2025-04-27 1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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