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男子下班回家发现同居前妻不在家后,认为前妻是与男朋友约会去了,遂拿着一

重瓦下庆 2025-04-21 11:46:39

湖南宁乡,男子下班回家发现同居前妻不在家后,认为前妻是与男朋友约会去了,遂拿着一把刀到公园找人。可因一名女子身材及衣着打扮与前妻长得很像、现场灯光昏暗等原因,男子因认错前妻而导致砍错人。男子会为其行为付出什么代价呢?

(来源: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出生于1981年,早年从老家河南到当地工作生活。

王某与女子严某是夫妻关系。夫妻俩平时有晚饭后,一起到公园散步的习惯。

男子林某出生于1981年,是本地人。事发前不久,刚刚和前妻王女士离婚。虽然二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共同生活。

2024年10月7日晚上,林某下班回家后,因发现前妻王女士不在家,遂通过手机定位功能,查看王女士的手机位置。

得知前妻是在公园附近后,林某因怀疑前妻是与导致其夫妻离婚的男朋友约会去了,从家里取来一把刀前往公园寻找二人。

女子严某与林某前妻王女士的体形差不多且严某当天穿的衣服正好林某的前妻也有,加上公园晚上光线昏暗等原因,林某误以为严某就是自己的前妻、与严某手挽手散步的丈夫王某就是林某所认为前妻男朋友,遂持刀从身后砍向王某的肩胛骨处。

王某及其妻子严某都不认识林某、平时与别人也没有纠纷,被砍了一刀后,王某有点懞。但来不及多想,其只能徒手反击。

见王某反击,林某不停挥动手上的刀。

发现严某不是自己的前妻后,林某才意识到原来自己砍错人。当林某原地发愣时,王某钻进树林并跑到了马路边人多地带。

随后林某驾车逃离了现场。在此过程中,王某的右背中部、颈前部、右肘部、右上胸部受伤,后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次日,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林某如实供述其当天晚上的犯罪事实,因此,检察院认定其有坦白情节。

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不是自动投案,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罚。

1、虽然林某是砍错人了,但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造成了被害人王某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一点没有争议,且林某也认罪认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此,检察院建议对林某量刑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适用缓刑;但是,如果林某能够在一审法院判决前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也就是说,除非林某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获得王某谅解,否则,不会被判处缓刑。

2、那么王某的经济损失是多少呢?

虽然王某主张其经济损失是8.7万元,但其部分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主张进行核实并作出了认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因王某事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5万元、住院20天的缴费单为1.3万元且司法鉴定报告的误工期为60天、护理期20日、营养期30日,法院确认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共计6.7万元。

3、因在宣判前,林某都没有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因此,即便林某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法院还是在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的情况下,决定对林某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0 阅读:269

评论列表

用户13xxx69

用户13xxx69

2
2025-04-21 18:12

刑事完了,民事应该继续

猜你喜欢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