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出租车司机李东(化名)为求转运,跨省赴鞍山参加“网络大仙”吴天(化名)的“驱邪仪式”,却命丧地下室!2022年10月,吴天在地下室连续两天举行“请仙”法事,要求李东跟随法器节奏疯狂摇头——首日上下摇晃4小时,次日左右甩头3小时,致其呕吐昏迷。尸检揭露恐怖真相:剧烈摇头引发脑部桥静脉破裂!吴天伪装“萨满传人”直播敛财,收取8888元“供奉金”,更在被害人抽搐时谎称“排毒反应”延误送医。案发后,检察院以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控诉李东,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辽宁鞍山检察) 2022年10月,吉林省某医院急诊科接到报警,出租车司机李东(1988年生)在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过程中突发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离奇案件揭开了"大仙"吴天以迷信手段敛财致人死亡的犯罪真相。 从事出租车行业十余年的李东性格内向,长期受颈椎病困扰,因行业竞争激烈常感经济压力。 2022年6月,其在某直播平台偶然关注到辽宁鞍山主播吴天。该账号以"东北萨满文化传承人"自居,直播间内吴天身着怪异服饰,通过"摸骨算命""请神驱邪"等表演吸引观众。 李东被其宣称的"黄仙附体可消灾解难""开窍领神可财运亨通"等说辞吸引,逐渐沉迷其中。 通过线上打赏、私信咨询,李东与吴天建立"师徒关系"。吴天多次暗示李东"身上有邪祟""需开窍驱邪",并收取"供奉金"8888元。 2022年10月3日,李东携妻子王芳(化名)驾车7小时赶赴鞍山,在吴天住宅地下室开启"驱邪法事"。 吴天令李东盘坐佛堂前,由其助手敲击法器,要求李东跟随节奏持续4小时剧烈摇头。期间李东出现眩晕症状,吴某宣称"这是仙家在排毒"。 次日,吴天以"昨日请黄仙,今日请胡仙"为由,再次组织法事。在近3小时的左右剧烈摇头仪式中,李东出现呕吐、抽搐等明显不适。 吴天继续施法并阻止送医,直至李东昏迷才拨打120。 经尸检证实,死者因长时间剧烈晃动头部导致桥静脉破裂,引发硬膜下血肿死亡。 案发后,吴天被采取刑事措施,并由检察院以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双方发生激烈争辩: 检察院指控如下: 其一,涉案活动系冒用萨满文化之名的封建迷信行为; 其二,吴天虚构特殊身份骗取信任,主观具有非法敛财故意; 其三,对高强度仪式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具有预见可能性。 吴天及其辩护人则坚称无罪,提出如下抗辩: 其一,所行系合法萨满文化仪式,具有民俗正当性; 其二,被害人李东主动要求参与活动,应自担风险; 其三,吴天已尽到抢救义务,死亡结果超出预见范围。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吴天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调行为人具有利用迷信手段蒙骗他人的直接故意,且对可能造成伤亡结果具有概括性认识。 该罪名的成立不要求对具体死亡结果有明确认知,但需证明行为人明知其宣扬的迷信理论与客观科学规律相悖,仍通过虚构事实获取非法利益。 本案中,吴天长期通过直播平台虚构"特异功能""仙家附体"等概念,形成系统化迷信理论体系;收取高额"供奉金"并发展"师徒关系",具有明显牟利特征。 在被害人李东出现明显身体异常时,仍以"排毒反应"继续施法,证明其主观上对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持放任态度。 上述行为模式远超普通民俗活动组织者的注意义务标准,其主观故意更符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2、吴天实施的行为危险性具有特殊属性。 不同于过失致人死亡,吴天构建了包含"开窍""领神""驱邪"等环节的完整仪式流程,通过心理暗示逐步强化参与者服从性; 李东持续4小时的剧烈头部运动已超出正常人体耐受极限,该行为设计本身具有可预见的危险性; 在地下室封闭环境中,吴天完全掌控活动进程,被害人丧失自主判断能力。 法医学鉴定证实,死亡直接源于长时间机械性头部晃动导致的桥静脉破裂。这一损伤机制与跳大神仪式的特定动作要求存在直接关联,证明吴天设计的"治疗方式"本身即包含实质性人身危险,已超出正常民俗活动范畴。 3、吴天的行为与李东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在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需符合"相当性"标准,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一般经验法则可预见的关联性。而利用迷信犯罪采用"条件关系+客观归责"的复合判断标准: 条件关系层面:若无吴天组织的驱邪仪式,被害人不会进行危险头部运动; 客观归责层面:吴天作为迷信理论创造者与仪式主导者,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且该风险在具体实行中实现为死亡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吴天的行为非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吉林,一出租车司机李东(化名)为求转运,跨省赴鞍山参加“网络大仙”吴天(化名)的
槿论看社会
2025-04-20 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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