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桩揪心案件引发全民激辩!一金牌月嫂王某照看45天男婴时,因调整睡姿后酣睡客厅,致婴儿翻身面部朝下窒息身亡。家属收98万和解书后坚持追责,法庭激辩三大致命细节:侧卧是否违规?4小时脱岗能否免责?天价赔偿能否抹平刑责?监控缺失下,专业护理员的安全底线何在?这场价值百万的婴儿生命课,正拷问每个父母与从业者的神经!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等) 2024年8月17日,某小区内发生一起令人心碎的婴儿死亡事件。 45天大的男婴华华(化名)因体位性窒息死亡,其母亲报案后,负责照护的月嫂王某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4年12月20日,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刑事责任"与"意外事件"展开激烈交锋。 月嫂王某(化名),38岁,陕西人,2018年入职西安某母婴护理公司,后因薪酬较高转至西宁分公司(母婴护理公司)工作。其从业期间口碑良好,被公司评为"专家级月嫂"。 2024年7月8日,王某与新生儿华华父母达成口头协议,以2.4万元价格提供42天母婴护理服务。 18:30:王某完成当日第三次喂奶后,将华华哄睡并置于次卧床上。 19:00:华华因肠胀气哭闹,王某再次安抚并调整其睡姿为左侧卧,用靠枕固定后背。 20:00:王某因生理期不适及连日劳累,在确认婴儿入睡后至客厅沙发休息,期间意外睡着。 23:50:王某惊醒后发现华华面部朝下趴在床上,已无生命体征。经120抢救无效,法医鉴定为"体位性窒息死亡"。 案发当日为服务期倒数第二天,王某已清洗次卧床品,故未与婴儿同室休息。 华华父母当晚外出,家中无监控设备,婴儿翻身过程无法还原。 王某丈夫何某筹措98万元赔偿金与家属达成和解,取得书面谅解。 王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后取保候审。 在庭审中,检察院提出如下控诉: 其一,王某作为专业月嫂应预见侧卧可能引发翻身窒息风险; 其二,王某离开监护现场入睡违反职业注意义务; 其三,王某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类型。 王某及其辩护人则坚称这是意外事件,提出如下主张: 其一,侧卧系国际通行婴儿护理方式,无直接危险性; 其二,短暂休息属合理行为,婴儿自主翻身超出预见能力; 其三,死亡结果与护理行为无刑法因果关系,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呢? 1、王某是否构成过失呢? 我国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 本案中,王某作为专业月嫂,其注意义务不仅源于合同约定,更基于行业规范与职业伦理。根据《母婴护理服务规范》(GB/T 31771-2015),母婴护理员需掌握新生儿睡眠安全知识,包括“避免使用松软卧具”“防止口鼻受压”等要求。 王某将婴儿调整为侧卧并放置靠枕,虽可能出于缓解肠胀气的护理意图,但该行为客观上增加了婴儿翻身后面部受压的风险,属于对行业安全指引的偏离,或构成预见义务的基础。 王某作为从业6年的“专家级月嫂”,理应知悉婴儿早期可能存在无意识翻身动作,尤其是使用靠枕辅助侧卧时,婴儿因肢体活动导致体位改变的风险更高。因此,王某对“婴儿可能翻身窒息”的后果具备专业认知层面的预见能力。 若王某未离开监护现场,能否及时干预避免死亡?法医鉴定显示华华死于体位性窒息,该过程具有时间依赖性。王某自20时离开至23时50分返回,近4小时脱离监护,远超合理巡查间隔(通常建议每15-30分钟查看一次)。可见,王某的监护缺位有直接阻断结果回避可能性,其过失与死亡结果或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王某及辩护人主张本案属意外事件,即损害结果因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然而,刑法中的意外事件要求行为人完全无预见可能性。 而本案中:婴儿翻身虽具偶然性,但作为护理对象的风险属于职业常识;王某选择侧卧并辅以靠枕的行为,主动创设了危险环境;长时间脱离监护违反基本照护逻辑。 因此,损害结果并非“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王某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 2、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一方面,雇主未安装监控设备,但王某作为专业人员,未主动建议或采取替代措施,反映出风险防控意识的不足; 另一方面,即使需要休息,王某连续近4小时未查看婴儿,远超行业通行的“1小时巡查一次”标准,构成义务违反。 同时,王某以生理期不适、疲劳为由主张减轻责任,但刑法评价中,自我创设风险状态不影响过失认定。 3、赔偿谅解后能否免责? 王某赔偿98万元并获得谅解,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关于当事人和解的规定,可作为从宽处罚情节。但需明确,该赔偿属事后补救,无法消除行为时的过错。 因此,刑事追责具有必要性,赔偿谅解仅影响量刑幅度,不改变犯罪定性。
青海,一桩揪心案件引发全民激辩!一金牌月嫂王某照看45天男婴时,因调整睡姿后酣睡
小琴看世界
2025-04-20 13: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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