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男子受当地村委会指派参加抗洪,每天往返于抗洪地和居住地。村委会为了方便

晴澍世界说 2024-12-30 11:39:54

吉林白城,男子受当地村委会指派参加抗洪,每天往返于抗洪地和居住地。村委会为了方便抗洪人员往返,特意指派了一名拖拉机手接送。可是就在某天往回送男子时,拖拉机拖车与拖拉机分离了,在拖车上的几人一下子都翻进了沟里。男子受伤严重,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8万余元。

(来源: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村委会的说法,男子李志刚是受村委会的指派,到村里抗洪点参与现场垃圾捡拾工作的。因为抗洪点距离村里还有个10来公里的距离,所以为了方便大家往返,村委会还特意找了个拖拉机手王才,每天负责把人接送一下。

就这样,每天大家在集合点准时集合,然后王才让大家上拖拉机拖车,来回安全接送大家。

案发当天下工后,李志刚和王才一行七八人一起到了抗洪点附近的餐厅里吃饭。饭饱后就准备回家。

可是刚上路没多久,坐在拖车上的李志刚几人就直接翻进了沟里。经过调查确认是拖拉机和拖车的钩子坏了,直接拖车和拖拉机分离了,拖车直接就翻车了。

警方经过调查确认,拖拉机驾驶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事故直接造成拖车上的几人受伤严重,其中李志刚的双侧肋骨多处骨折,其他几处多处受伤,仅住院就住了两个多月。

从医院出来之后,李志刚也不能去上班,只能在家里养着。过程中其收到了村委会支付的1440元劳务报酬。

“这事儿不能就这样结束了!”李志刚心里想。毕竟自己是受村委会的指派参加劳动,因此才受伤的。而且自己家里还有年迈的老母亲要养活,现在一家人的生计都是问题了。

李志刚找到村委会,可村委会却说,当天你们是已经从抗洪点离开了对吧,还去了附近饭店吃饭。已经和村委会指派的义务劳动没有任何关系了呀。再说了,是谁的原因导致翻车的,是王才吧,并不是村委会。

紧接着李志刚又找到王才,王才此时哭诉了起来说,自己当天也是不小心才会这样的。而且自己接送李志刚等工友,也是受了村委会指派,所以这事儿李志刚还是要去找村委会解决。

就这样,李志刚像无头苍蝇一样,被踢来踢去,踢来踢去。无奈之下,李志刚就把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李志刚受伤发生在其为村委会提供劳务过程中,并且是乘坐村委会指派的王才的拖拉机过程中遭受的伤害,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王才驾驶拖拉机造成李志刚受伤,王才理应承担李志刚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过王才也是受村委会指派,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当地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当地村委会赔偿李志刚的损失共计24万余元。判决后村委会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村委会表示:

1.事故发生时,李志刚在抗洪点的工作早已结束,事故发生地距离抗洪点也至少三公里以上,因此李志刚并非是在为村委会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2.劳务结束后,李志刚等村民应当自行返回住所地,其主张是村委会安排王才使用拖拉机运送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本案中李志刚主动搭乘拖拉机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4.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李志刚的老母亲拿低保,承包土地,其不符合该条件。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生活的自治组织,属于特别法人,具备雇佣他人为其提供劳务的能力,可以成为用人单位的主体。

经过调查确认,当天是村委会组织王才,李志刚等人在饭店吃饭,在饭店距离住所7-8公里的情况下,其乘车回家符合常理。

在一审过程中,王才明确表示是村委会指示其运送李志刚等人回家,一审认定王才驾驶车辆送李志刚回家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并无错误。也就是说,村委会作为王才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志刚的母亲年事已高,其拿低保,承包土地并不能满足生存需求,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承担李志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错误。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村委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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