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男子骑电动车出行时,被没有拴绳的狗追赶,过程中不幸撞在路边的树上当场死亡。事后,男子家属将狗主人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男子骑车时不时回头张望观察、且超速,判决男子自担80%的责任,网友炸锅!(来源:看看新闻、长江政法等)
据悉,1年前的一天傍晚,男子许某和徐某各自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带着狗出门。
许某行至一路段时,与徐某相约,随后,徐某的狗突然从徐某的车上跳下来,追着许某跑。
许某不时回头张望观察,结果不慎与路边的树相撞,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事发时许某驾车时速约为37公里/小时,属于超速。
虽然如此,许某家属认为不是遛狗没有拴绳,导致自己的狗追赶许某,也不会导致许某发生意外死亡。于是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
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和徐某均存在过错,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许某自担80%的责任为宜,最终判决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认为,徐某的责任更大,应该承担主责!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徐某该不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1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可见,一般动物饲养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徐某的狗与许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徐某除非能够证明许某存在故意,否则都需要承担责任。
而法律上所谓因果关系,其实就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具体本案,许某正是在被徐某的狗追赶后不时回头查看、加速,才导致自身疏于观察进而撞树死亡。很显然,许某的死亡与徐某的狗追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徐某该承担多少责任?
遛狗拴绳是各地文明养犬的要求!上海也有相应的规定,即《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2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必须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等。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徐某违反了管理规定,才导致许某死亡,笔者认为应适用《民法典》地1146条的规定,即只有在能够证明许某的死亡系自身故意造成的,才能减轻徐某的责任。
在案证据虽然显示,许某不时回头张望观察,且存在超速行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能够许某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故意,笔者应当判决徐某承担全部责任。
动物饲养责任,之所以设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目的是强化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感,促使更加谨慎地管理自己饲养的动物,保证其不致于造成他人损害,以减少损害责任纠纷的发生,只判决徐某承担20%的责任,也与立法目的相违背。
3、最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满的,享有上诉、再审的权利。不知道本案中许某的家属是否上诉,再审。
但是无论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行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遇到突发情况,冷静处理!莫要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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