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开车撞伤了一老人,老人治愈出院两个多月后,不幸去世。交警以男子交通肇事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04 23:31:19

四川,男子开车撞伤了一老人,老人治愈出院两个多月后,不幸去世。交警以男子交通肇事罪为由,吊销了男子的驾驶证,并要求男子10年内不得重新考证。男子不服,认为老人系肺部感染致死,与自己有什么关系呢?于是一纸诉状将执法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两年前的5月27日,沈某驾车行驶途中,撞伤了右侧行人吴大娘。 当日,吴大娘便送往医院救治,经过6个多月的治疗,吴大娘终于有了好转,并出院回家。 万万没想到,仅仅出院两个多月,吴大娘就在家中不幸去世。 吴大娘死亡后,家属委托鉴定中心对吴大娘的尸体解剖、死因鉴定。 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为:“吴大娘的死亡原因符合在自身基础病变的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引起肺部感染死亡;其交通事故为主要作用,建议参与度为60%-80%;其自身基础疾病为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为20%-40%。 鉴于沈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随后,公安机关吊销了男子的驾照,并要求男子10年内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 沈某不服,认为处罚实在是太重了,于是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交通事故致吴大娘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处罚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诉决定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酌定不起诉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根据情况综合判断,比如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而作出的不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评价。 本案中的沈某即是后者,但前提是沈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都是对的。 一审过后,沈某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吴大娘自身有基础疾病,其自身基础疾病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40%,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沈某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审法院认为,吴大娘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共同参与决定的。 《刑法》第十二条确实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确定有罪(或宣告有罪)与司法机关对符合犯罪构成的判断并不能等同。 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是不争的事实,并不能适用于“疑罪从无”。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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