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15岁女学生,到学校副院长办公室面试,竟被强制猥亵!女孩父亲得知后报警,

小疯汇 2024-09-30 18:07:02

湖南,一15岁女学生,到学校副院长办公室面试,竟被强制猥亵!女孩父亲得知后报警,派出所竟不予立案,父亲求助无门,直接暴揍副院长将其打成轻伤!事后父亲被刑拘,可检察院做法令人大赞,法院则表示:被打的判2年! (来源:长江日报)

李晓霜低头走进家门,声音微颤:“爸,我回来了。”

李国强抬头,发现一向活泼的女儿似乎有些不对劲:“晓霜,今天怎么看起来不太开心?选拔结果怎么样?”

晓霜勉强一笑,避开话题:“还…还没出结果呢,爸,我先去洗澡了。”

李国强眉头紧锁,心中满是疑虑。女儿昨天回家,兴冲冲跟他分享,学校因招生需要,需从优秀学生中选聘5人,协助老师共同招生。

班主任老师说她绝对能选中,可女儿这表现是没选中吗?

晚餐时分,餐桌上的气氛异常沉闷,李国强几次想开口询问,却又怕触及女儿的敏感神经。

终于,他再也按捺不住内心的担忧,温柔道:“晓霜,来,跟爸爸说说,今天是不是遇到什么事了?没选中也没关系,你在爸爸心里是最优秀的。”

谁知李国强话没说完,晓霜哇的一声哭了出来:“爸…我…我今天面试的时候,谢副院长他…他对我做了不好的事。”

李国强脸色骤变,声音低沉:“什么?!他做了什么?”

李晓霜泣不成声:“他让我展示形体,然后…然后他就…就对我动手动脚…”

李国强怒火中烧,拳头紧握:“这个畜生,他怎么敢!”

从女儿断断续续的哭诉中,李国强得知女儿被这个叫谢蔚华的副院长猥亵,而女儿因为害怕,不敢反抗和声张!

李国强知道事情严重性,立即报了警。

谁知警方给出的结果令李国强怒火攻心,警察认为谢副院长的行为并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将他拘留了5天。

第二天一大早,李国强双眼充血冲到学校,找到了副院长谢蔚华:“谢蔚华,你对我女儿的所作所为,是人干的事吗?你就是这样为人师表的?!”

岂料,谢蔚华慢悠悠喝了口茶:“你不要血口喷人!我没碰过你女儿,她撒谎你也信?你不要在这里撒泼!”

李国强见谢蔚华不但不认错,还污蔑自己女儿,气的七窍生烟,随手抄起旁边的雨伞对着谢蔚华的手臂、身体一顿乱打:“混蛋!人渣!你还敢狡辩!不配为人师表。”

直至伞骨折断,李国强仍不解气,将谢蔚华扑倒在地,连续几拳重重落在谢蔚华身上,每一拳都伴随着他的怒吼,拳拳到肉,打得谢蔚华哀嚎不断,脸上都是血!

直到学校的安保人员和部分教师闻声赶来,才拉开了李国强。很快,警方赶到,以故意伤害罪将李国强刑事拘留,随后又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起诉!

可检察院接到案件后,却认为李国强动手殴打谢蔚华事出有因,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与此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谢蔚华猥亵未成年少女的行为只给予拘留行政处罚5天,不予立案的行为存在不当,要求其做出说明,而公安局则很快对谢蔚华做出了立案侦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认为,李国强之所以会对谢蔚华进行殴打,完全是因为谢蔚华猥亵其女儿在先。

李国强在求助无门之后,为了为女儿讨回公道,才做出了殴打谢蔚华的行为。

一般来说,轻伤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考虑到李国强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轻微,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此,检察院对李国强不予起诉的决定依法合规。

2、如何看待谢蔚华猥亵未成年少女的行为?

作为教育工作者,谢蔚华利用职务之便,对仅有15岁的女学生进行猥亵,事后不知悔改,性质十分恶劣。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谢蔚华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第一次不予立案,仅对他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很明显处罚不当。

3、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蔚华猥亵未成年少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赔偿李晓霜精神损失费8万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李晓霜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李晓霜2.7万元。事后,谢蔚华被学校开除。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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