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辅导老师,为了200元的蝇头小利,与一名男子发生关系,可不料在事后,却被热心人举报到了公安机关,导致被行政拘留10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花(化名)虽然已经50岁有余,但碍于家里的特殊情况,经济压力较大,不得不在补课之余,与陌生男子进行不正当交易。 按照刘花的想法,等到女儿大学毕业,有了正式工作,就待在家里享受一段时间,但可惜事与愿违,她想赚快钱的想法,终究是害了自己。 事发前夕,男子王强(化名)偶然得知,刘花有从事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后,主动联系到了她,想要发生一段不可描述的行为。 二人经过商议,将交易的价格定为200元! 原本以为此事没人能够知道,可不料就在发生关系后的几天,突然有热心人将此事举报到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同时将王强、刘花传唤到案,对二人分别进行了询问。 询问的结果没有问题,二人均承认了以200元的价格,进行了不正当交易,同时通过辨认笔录,互相辨认出了对方以及交易的地方。 随后,警方看到二人均如实陈述,让二人回去等待处罚结果。 按理说,双方都已经承认了违法行为,此事也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事,二人只需要等待处罚结果即可。 万万没想到,刘花不知从哪打听到,没有现场查获,很难认定二人具有卖淫嫖娼行为后,直接私下找到了王强。 她明确告知王强,等到公安再次询问时,就谎称之前的陈述不属实,200元钱是双方之间买特产的钱。 刘花自以为,只要二人拒不承认,公安机关就无证可查。 殊不知,王强表面上应允,却担心做伪证的风险,直接将刘花找她的事情,举报到了公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刘花自知事情败露,只能称害怕留下前科,影响女儿考试,所以才不得不出此下策,现在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从轻处罚。 据此,公安机关根据二人的违法行为,分别对二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刘花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刘花看到被行政拘留,不服处罚结果,直接以公安机关处罚过重、程序违法为由,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法庭审判阶段,刘花称: 1、法律讲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没有现场查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仅仅凭借笔录,就认定双方之间有交易行为。 但事实上,双方之间是否有交易行为,应当是现场查获、或者检测出了关键物质,现在这种情况,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当时公安机关做完笔录以后,未等她详细的核实清楚,就直接催促她签字确认,显然侵犯了她的权益。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本案中,她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事实,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可是公安机关却直接适用最严厉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罚,处罚明显较重。 公安机关称: 首先,公安机关的笔录,全部交由刘花核对,刘花在每页笔录的下方,均签署名字和日期,且在最后一页,写有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字样,故不存在刘花所说的上述情况。 其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交易,不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处罚的期限为10日—15日期间,公安机关对刘花处罚10日,已经是减轻处罚。 最后,现有证据不仅仅有双方的笔录,还有交易名字、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现有的违法事实。 综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诉请法院驳回刘花的诉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但刘花作为起诉方,诉请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同样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执法程序没有问题,刘花前后想要更改笔录的行为,虽然未能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证实其确实与王强以2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不正当交易,故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对刘花的诉求予以驳回。 最终,刘花为她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卖淫,还是嫖娼,都只是违法行为,没有犯罪,所以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山东,一女辅导老师,为了200元的蝇头小利,与一名男子发生关系,可不料在事后,却
盼柳说评你好
2024-09-24 22:39:27
0
阅读: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