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以案为鉴】别让“疏于监督”成为压垮你土地承包合同的最后一根稻草

土地,是万物之本,承载着我们对丰收的渴望与对家园的眷恋。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关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根本制度。然

土地,是万物之本,承载着我们对丰收的渴望与对家园的眷恋。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关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根本制度。然而,当一份长达30年的《荒山承包合同》在履行了十余年后,却被法院一纸判决宣告解除,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这不仅仅是一个合同纠纷的故事,更是一堂深刻的法治公开课,它警示我们:土地之上,有些红线,绝不可碰;有些责任,无可推卸。

一、 案例剖析:一份承包合同的“意外”终结

让我们将目光投向这起已经生效的真实案例(入库案例)。

2007年,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将村里50亩荒山发包给李某,承包期长达30年,约定用于农业生产。李某在支付了部分承包费后,于2010年将这片土地无偿提供给自己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旅游公司使用。

然而,该公司并未将土地用于合同约定的农业目的,反而在未经任何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承包地块上非法占用了1386平方米(其中林地1345平方米)土地,大兴土木,建起了用于经营性旅馆的钢结构楼房。这一违法行为很快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可惜的是,该公司除了缴纳罚款外,并未履行后续的恢复义务,被破坏的土地也迟迟未能复原。

面对被肆意破坏的集体土地,村经济合作社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毅然将承包户李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诉请解除当年的《荒山承包合同》,要求二者返还全部50亩土地。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土地已经流转给公司使用,且违法建设行为是公司所为,作为原始承包人的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村经济合作社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又是否于法有据?

【参考案例】:承包方负有监督流转土地用途的法定义务,放任土地被破坏构成根本违约

在“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李某、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2021)鲁1002民初7235号】中,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方,即便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使用,其本人依据法律规定所负有的“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法定义务并未免除。他对第三方(即其控制的公司)的土地使用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管理责任。李某放任其公司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导致土地农业用途被彻底改变、土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使得《荒山承包合同》的农用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精神背道而驰,其违约程度已构成“根本违约”。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村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确认《荒山承包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李某之日解除,并判令李某及其公司共同将涉案土地返还给村经济合作社。

【案例启示】:本案的判决,深刻诠释了土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包方绝非简单的“二房东”,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并不意味着自身责任的终结。相反,其角色从“直接经营者”转变为“间接管理者和责任监督者”。对土地的合法、合规使用进行监督,是其核心的法定义务。一旦因疏于监督而导致土地被严重破坏,损害了发包方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将赋予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终止损害的持续。

二、 以案释法: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与核心要义

该案的判决,逻辑严谨,法理清晰,集中体现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土地保护与合同履行的核心精神。

1. 核心要义一:土地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不可推卸

许多人误以为,合同责任仅限于合同文本上的白纸黑字。但法律规定了许多“不言自明”的义务,即“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这是国家基于土地资源稀缺性和重要性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形式赋予每一位承包方的强制性责任。当李某将土地流转给其公司时,这份法定义务便具体化为对公司使用行为的监督义务。他不能以“地不是我用的”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正是抓住了这一核心,认定李某未尽到监督之责,应为其公司造成的破坏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2. 核心要义二:破坏生态环境构成“根本性违约”

什么是“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它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本案中,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荒山承包”与“农业利用”。李某及其公司的行为,将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彻底摧毁了土地的农业属性,使得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更深层次地,法院援引了《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不仅是倡导性规范,更是评判民事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本准则。破坏土地、损害生态的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的负外部性,严重违背了绿色原则。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根本违约”,是司法实践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有力贯彻,它表明,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合同履行行为,都将面临被法律否定的风险。

3. 核心要义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法律后果

一旦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本案中的村经济合作社)便获得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在法律上称为“形成权”,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载有解除合同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而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便是“恢复原状”,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违约方必须将占有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整个法律流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根本违约行为 → 触发法定解除权 → 守约方行使权利 → 合同效力终止 → 违约方承担返还财产等后果。

三、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给各方参与者的法律锦囊

这起案例,为所有参与土地流转的各方主体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对土地承包方(“二房东”)而言】:

审慎选择合作对象:流转前,务必考察对方的信誉、实力和经营计划。

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在流转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禁止性行为、监督检查机制以及违反后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切勿认为合同一签便万事大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机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土地使用状况的证据,发现违规苗头立即书面制止并通报发包方。

【对土地实际经营者(“接盘侠”)而言】:

做好法律尽职调查:投资前,必须核实土地的性质、规划用途,确保您的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

严守合法经营底线:任何试图“偷梁换柱”、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在刀尖上跳舞,不仅投资可能血本无归,还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对土地发包方(村集体等所有权人)而言】:

完善承包合同范本:将承包方的监督义务、绿色原则的遵守、根本违约的具体情形等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强化承包方的责任意识。

履行主动监管职责: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建立有效的土地巡查和监督体系,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动态,发现问题协同承包方共同处理,必要时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集体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归根结底,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生态屏障。对土地的每一次利用,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并怀揣对自然的敬畏。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人与土地的和谐共生,行稳致远。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基于法律规定及公开案例的个人解读和普法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细节】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