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天理吗!”福建莆田,60岁大爷为了挣点养老钱,掏空积蓄开了个早餐店卖油条。没想到开业当天,一根油条没卖出去,反而被执法机关罚了5万元。他内心崩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法庭上为自己提出了3个辩护意见,法院判了! (来源:福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天晚上,卢大爷躺在床上,辗转反侧,一想到明天他的早餐店就要开张了,他心中难掩激动。 说是早餐店,其实也就是卖点油条、大饼之类的,卢大爷擅长的只有这个。 这是他人生中的第一次创业,这个早餐店就是他养老的希望,为此他已经投入了全部积蓄。卢大爷怀着对未来的希望,慢慢进入了梦乡。 次日,他突然醒过来,一看,已经6点多了,因为昨晚睡眠太晚,他竟然没听到5点钟的闹铃。做早餐如果错过了早高峰,那就赚不到什么钱了。 眼看时间来不及和面了,卢大爷赶紧往菜市场跑,去那里买了一些现成的面团。 他试着炸了几根油条,看起来金黄酥脆,他尝了一下味道,觉得还不错,便连续炸了14根,放在架子上晾着。 卢大爷翘首以盼,等待着顾客上门,可是,没想到,顾客没等来,反而等到了几个身穿市场监督局制服的工作人员。 他们来到卢大爷的早餐店前,看了看架子上的油条,很有礼貌地说:“大爷,您这店是新开的,为了食品安全着想,我们得拿回去做检测。” 卢大爷一听,他马上就笑了,他跑进店里,拿出了不久前刚办下来的卫生、税务、工商、城管等,各个部门的手续和证照。 工作人员看证件后,对卢大爷表示了肯定,但他们同时也必须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毕竟食品安全大于天。 卢大爷见状,也不好说什么,再者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歪,也没什么好怕的。 卢大爷当即就将油条打包,递给了工作人员,他本不想收钱,但见工作人员坚持,他便收下了。 然而,令卢大爷崩溃的一幕发生了! 市场监督工作人员化验结果显示,卢大爷的油条竟然铅超标,且达到了181mg/kg,远远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人员认为,卢大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接受处罚。 听闻此言,卢大爷当场就懵了,他思来想去,也不知道到底油条为什么超标,自己是第一天开业,不存在用老油、回收油等问题。唯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可能就是菜市场买的面团了。 想到这,他马上向工作人员举报,说自己就是用了菜市场某商铺出售的面团。 可令人费解的是,工作人员突击检查了面团的出售商家,取样调查后,发现面团并不存在问题,而且商家并不承认卢大爷购买了他们的产品。 因此工作人员在调查清楚后,认为卢大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罚款。 因卢大爷卖的油条价格较低,货值不足1万元,而且认错态度良好,市监局决定以最低处罚标准,对卢大爷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卢大爷一听,瞬间老泪纵横,他投入了所有积蓄,才开张第一天,一根油条也没卖出去,就莫名奇妙收到5万元的罚单,哪怕他倾家荡产,也拿不出这5万罚款来,这不是要了他的老命嘛。 卢大爷表示强烈不服,他马上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惜他等了一个月,结果还是令他失望了。 卢大爷没有认命,他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卢大爷为自己辩护: 1、自己才出摊第一天,一根油条也没卖出去,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人身权利,不构成违法。 2、制作油条的原材料,是自己跟菜市场的商家买的,源头是他们,市监局应该罚他们,自己也是受害者。 3、自己没有什么文化,也没有用劣质油,所开的早餐店证照齐全,就算炸出来的油条有问题,也属初犯,并非故意犯错,适用于批评教育,而不应该接受如此严苛的惩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据此,卢大爷认为自己适用于批评教育,他请求法院撤销市监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市监局所出示的卢大爷早餐店出售的油条检测报告所示,其油条的铝含量达181mg/kg,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相关规定,卢大爷依法需承担法律后果。 卢大爷声称,自己炸油条的面团是向菜市场的商家购买的。那么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目前商家商品抽检并未超标,且他们并不承认向卢大爷出售过面团。如果卢大爷可以提供当时的购物小物,证明超标面团是从该商家处购入的,那么卢大爷便可以免除处罚。但卢大爷无法举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卢大爷的全部诉求!(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法律一本通
“还有天理吗!”福建莆田,60岁大爷为了挣点养老钱,掏空积蓄开了个早餐店卖油条。
运良说是非
2024-05-06 16: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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