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贵州遵义,一名女童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当场撞上并辗压,吓得路上的行人大声尖叫,所幸现场执勤交警紧急救援,马上将女童送到了医院抢救。目前,交通事故正在处理中,网友:“司机太倒霉了,这分明是鬼探头啊!” (来源:东南早报) 5月2日,遵义的大马路上,发生了惊心动魄的一幕!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在临近斑马线时,缓慢行驶礼让了一名小学生后,开始加速度行驶。 没想到,突然从马路对面跑出来一名女童,快速冲了过来,出租车司机来不及反应,直接从女童的身上辗了过去,路边的几个大姨吓得捂住嘴巴,连连尖叫。 女童当场失去了意识,所幸刚好有两名交警在旁边执勤,他们赶紧跑过去,将女童紧急送到医院抢救,目前女童生死未卜,而那名出租车司机估计吓得不轻,此事目前还没有最新进展。 女童这种行为俗称“鬼探头”,意思是在无人的路面上,司机正常行驶,突然冲出一个人,导致事故发生。而这种事故,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真是让人揪心。 其实这事,也不能全怪司机,毕竟这不是他能提前预料的。但事故发生了,司机作为肇事者,肯定是脱不了关系的,轻的赔偿,重的有可能坐牢,甚至有些司机因为心理阴影,终身不敢再开车。 那么,当发生了“鬼探头”事件,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的呢? 1、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形,区分各自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事件中的焦点,在于出租车的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从视频中,可清晰看到,出租车汽车在临近斑马线时,确实做到了减速行驶,并礼让了一位小女孩平安通过。 之后,他看到斑马线上并无行人,就开始踩油门,想加速通过。这时,突然冒出个女童,飞跑冲过马路,意外发生。 此时,可以肯定的是,出租车司机在通过斑马线时,并没有做到谨慎慢行,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女童在面对川流不息的马路,横冲直撞,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其为未成年人,所以这部分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出租车的责任可减轻。 2、监护人应该加大未成年人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子不教,父之过!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除了抚养,还有责任从小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应以身作则,不带头横穿马路,不闯红灯,遵守法律法规,构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同时,作为监护人,应该重视孩子的人身保护工作,不要让孩子单独在马路边逗留,以免发生难以预料的危险。 对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太吓人了!”贵州遵义,一名女童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当场撞上并辗压,吓得路上
运良说是非
2024-05-04 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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