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女子太聪明了!”广东中山,女子半夜突然被吵醒,睁眼一看,竟有陌生男子入室,想

运良说是非 2024-05-03 00:52:16

“这女子太聪明了!”广东中山,女子半夜突然被吵醒,睁眼一看,竟有陌生男子入室,想对她行不轨之事。她反抗无果后,急中生智,果断说了一句话,让对方马上落荒而逃,堪称教科书式自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梅年轻漂亮,独自在外讨生活,由于厂里不包住宿,她只好在单位附近租了一间房子。 这天,她刚下晚班,回到家洗了个澡,倒在床上就睡着了。到了半夜,她突然被一阵“悉悉索索”的声音吵醒。 她突然醒了过来,隐约感觉到屋里进贼了,可是她不敢吭声,假装睡着。 奇怪的是,她并没有听到翻找的声音,反而感觉到那人一直在她身边打转,好像在纠结着什么。 李梅害怕极了,她屏住呼吸,动也不敢动,紧张地闭紧了眼睛,可是她的眼睫毛不小心动了一下,竟然被那人发现了。 他意识到李梅已经醒了,马上一只手把她的嘴巴捂住,另一只手掐住她的脖子,让她无法呼救。 李梅开始奋力挣扎,但男人和女人在体力上的较量,明显是不占优势的,很快她便败了阵来。 男子见状,便抽出一只手,开始粗鲁地撕扯她的衣服,准备实施性侵。 “难道,就要这样认命吗?”李梅流着泪,不甘受辱,脑子在高速运转。 突然,她想到了平时在网上看到的自救信息,趁着男子松懈的时候,她用力推开他的手,冷静地说:“大哥,你别冲动,我身上有脏病,我不想害人。” 果然,男子顿了一下,手上的动作也停了下来,他迟疑了一分钟,转身离开了李梅的出租屋。 那人走后,李梅马上起来把门反锁,大哭了一场,她害怕男子回过神来后,会再次折返伤害她,于是马上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很快赶到,并展开了调查,根据出租屋周边的监控录像,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而李梅经法医鉴定,身上多次受伤,已构成了轻微伤。 没想到,没等到警方实施抓捕,男子却突然自己到派出所自首了,他当场认罪,并一五一十将作案经过说了出来。 原来,这名男子叫王勇,是李梅的同事,他从见到李梅的第一眼开始,就爱上了她,可是他性格懦弱,根本不敢向她表白,单相思时常让得他彻夜难眠。 这天下班后,他看着李梅,多次想上前和她说话,却始终没有勇气,他只好去喝闷酒,这一喝,就喝到了半夜。 都说酒壮怂人胆,二两酒下去,王勇瞬间胆子大了起来。 他鼓足勇气,悄悄地来到李梅的住所,出租屋的锁,他不费吹灰之力就打开了。 他看着李梅熟睡的脸庞,越看越喜欢,可是他又不想伤害她,纠结了好一会儿。 突然,他发现李梅醒了很紧张,在酒精的作用下,他决定一不做,二不休。 于是他不顾李梅反抗,想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但当他听到李梅说身上有见不得人的病后,担心染上病,便匆忙离开了!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王勇在事后十分后悔,知道自己犯下不可原谅的罪行,他承受不住心理压力,选择了到派出所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 警方在调查清楚后,认为王勇违背妇女意志,想和李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 奸罪的前提,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将其移交到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王勇虽然对李梅起了坏心思,但在临门一脚选择了放弃,依然会构成强 奸罪吗?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 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勇使用捂嘴、掐脖子等暴力手段,不顾李梅反抗,想要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 已构成强 奸罪的前提。 其次,王勇在主观上,是想完成不法行为的,而且他也着手实施了。但其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过程中,知道李梅有可能染上难以治愈的疾病后,为了保护自己,选择了终止犯罪。 这种情况,是他预先没有料到的,属于客观原因,为他意志以外的中止犯罪,因此判定为强 奸未遂,但符合强 奸罪的构成。 2、王勇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刑责吗?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目的,是想通过对自首的犯罪行为人予以宽大处理,鼓励罪犯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犯罪。 王勇虽然犯下了罪行,但是良心未泯,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其行为符合法律上所认为的自首。 3、法院审理认为:王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想强行和李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了强 奸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同时,在案发后,他能主动投案自首,配合警方办案,因此可以依法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王勇触犯强 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女孩子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当强 奸无法避免时,切勿与坏人硬碰硬,在保全生命的情况下,尊严才有意义!(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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