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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身边人”变成施暴者:刑法如何守护被虐待的“最弱者”?

2023年12月,福建莆田12岁女孩琪琪(化名)在家中被虐待致死,其继母许某花、生父刘某先后被警方抓获。2025年4月下

2023年12月,福建莆田12岁女孩琪琪(化名)在家中被虐待致死,其继母许某花、生父刘某先后被警方抓获。2025年4月下旬,莆田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许某花犯故意杀人罪、虐待罪,决定执行死刑;刘某被认定是从犯,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已于9月16日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虐待”似乎是影视剧里的极端情节——但现实中,它可能就藏在隔壁单元楼的房间里,或是幼儿园的活动室角落。

我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与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正是为保护两类最易受侵害的群体而设:一类是家庭成员,另一类是被监护、看护的“非血缘依赖者”。今天,我们就来了解这两宗“身边罪”,让更多人知道:虐待不是“家务事”,施暴者终将为恶行买单。

一、虐待罪: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一)谁可能成为虐待罪的被告?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家庭属性”——犯罪主体必须是“家庭成员”。

这里的“家庭成员”不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血亲,也包括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拟制亲属,比如共同生活多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

举个例子:张女士与丈夫离婚后,前夫仍与她共同生活并共同抚养子女,亲友和周边邻居也认为二人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前夫对张女士长期殴打,是否构成虐待罪?

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双方已不存在婚姻关系,但仍长期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且双方亲属和周围群众也认为二者是夫妻关系,因此张女士与丈夫应当被视为“家庭成员”。

(二)什么样的行为算“虐待”?

虐待的核心是“持续性、经常性的肉体或精神伤害”。单次争吵或推搡可能只是家庭矛盾,但以下行为更可能触及刑法:

肉体虐待:长期殴打、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如让老人每天打扫20小时);

精神虐待:辱骂贬低、限制社交(如禁止孩子与外界接触)、威胁恐吓;

复合虐待:打骂+克扣生活费(如不给患病配偶买药)。

司法机关判断“情节恶劣”时,重点看三点:一是虐待时间长短(半年以上更易认定);二是手段残忍程度(如用烟头烫、针扎);三是后果严重性(被害人自杀、重伤或留下严重心理创伤)。

(三)“告诉才处理”的例外:受害者无法发声时,法律不会沉默

虐待罪原则上“不告不理”,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

但以下情形,可由司法机关(如检察院)、被害人近亲属以及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告诉:

被害人因年幼、重病、智力缺陷、精神障碍无法告诉;

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如被锁在家中的儿童)。

例如,7岁女童长期被酗酒父亲殴打,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检察院可提起公诉,追究父亲的刑事责任。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非家人”的虐待同样入刑

随着社会分工细化,越来越多“非家庭成员”承担起监护、看护职责——保姆照顾老人、幼师看管孩子、护工护理病人……

这些人虽无血缘关系,却因职责与被看护者形成“依赖关系”。若他们滥用这种信任实施虐待,刑法第260条之一将亮剑。

(一)哪些人可能“踩线”?

《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包括:

1.家庭保姆、养老院护工、医院陪护人员;

2.幼儿园教师、托育机构工作人员;

3.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照护人员等。

简言之,只要你是“被托付者”,就负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

(二)“虐待”行为更隐蔽,但同样致命

这类虐待常因“日常性”被忽视,但以下细节可能构成犯罪:

1.隐性伤害:长期给老人喂过期的食物、给儿童穿不合身的衣物导致冻伤;

2.医疗忽视:护工故意不提醒老人服药,导致病情恶化;

3.精神压迫:教师当众羞辱孩子“笨得像猪”,造成其抑郁退学等。

司法机关认定“情节恶劣”时,除了伤害后果,还会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是否有前科(曾因虐待被开除仍再犯)、是否针对特定弱势群体(如专门虐待失智老人)。

(三)单位也可能担责:系统性失职不是“挡箭牌”

如果养老院、幼儿园等机构明知员工虐待却放任不管,甚至变相鼓励(如要求护工“管住”老人减少投诉),单位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两罪交织时,法律如何“选边站”?

实践中,可能出现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情况,此时该如何处理?

例如,继母长期虐待年幼的继子,既符合虐待罪(家庭成员),也可能符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继母对继子负有监护职责)。

根据刑法理论,若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通常而言,虐待罪的量刑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最高刑则是3年,由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的量刑更重,在出现想象竞合的情况下,应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但需要注意,如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如长期冻饿造成被害人重伤、被害人不堪虐待自杀等),则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伤害、杀害故意,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因此,具体罪名需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主观目的(是单纯发泄情绪,还是蓄意伤害)综合判断。

四、给受害者的维权指南:勇敢说“不”,法律为你兜底

第一,及时固定证据:保存伤情照片、医疗记录、监控录像(如有);记录虐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可录音,但注意安全)。

第二,寻求外部帮助:向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养老院管理部门反映;拨打110或妇联热线(12338)或查询拨打当地的民政救助热线。

第三,不用担心“家丑外扬”:法律明确禁止对报案人打击报复,司法机关也会采取隐私保护措施(如不公开审理)。

结语:每一起虐待都是对社会文明的拷问

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本质,是保护“依赖关系”中的弱者——无论是血缘纽带还是职责羁绊,法律都不允许一方以“爱”或“责任”之名实施伤害。近年来,司法机关对虐待行为的打击越来越严,传递出清晰信号:家是温暖的港湾,不是暴力的遮羞布;被看护者不是“沉默的羔羊”,他们的权益必须被敬畏。

愿每一起虐待都能被及时制止,愿每个弱者都能在法律保护下,活得有尊严。这不仅是法律的使命,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