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和老周平素钟情于江边垂钓,然而在一次钓鱼之旅中,小刘不幸溺水夭折,那么老周作为同行者,是否需要对小刘的殒命负责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定老周无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天,小刘和老周二人约定一同前往江边捕鱼。当他们下河涉水时,由于河水湍急,小刘猝不及防地跌入水中,老周虽竭力施救,但最终二人还是被冲入深水区域并失散开来。后来,老周在下游某处成功上岸,而小刘却溺水失踪了。老周上岸后立即通知了小刘的家属并报了警,警员抵达现场后,与应急救援人员沿着河岸搜寻,却一无所获。三天后,小刘的遗体在江边被发现。
此后,小刘的家属与老周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刘的家属遂将老周告上法庭,要求老周赔偿经济损失七十万余元。小刘的家属认为,老周在小刘落水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致使小刘溺水身亡,而且没有及时通知小刘的家属,也不配合提供线索寻找小刘,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老周则认为,小刘作为成年人,有能力判断涉水的风险,并且自己没有任何加害行为,所以应该由小刘自行承担风险。新都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周对小刘落水一事并无过错。小刘在事发前曾先后两次拨打老周的电话,结合本次事件的来龙去脉,可以排除是老周主动邀请小刘去钓鱼的可能性。老周既非活动的组织者,也非管理者,不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老周知晓小刘不会游泳。在小刘不慎落水后,老周已经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采取了通知家属、报警求助等行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小刘已然成年,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晓江边钓鱼犹如在钢丝上行走,危险重重,可他却依然不顾危险,执意到江边钓鱼,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因冒险野钓而引发的风险。其死亡原因乃是溺水,老周并未实施任何加害之举,自然不构成侵权。故而,老周对小刘的溺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小刘家属心有不甘,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被其所动,毅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