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常常掺杂着人情往来,“帮人过账”的情况并不少见。出借人把钱转给了A,最终用钱的却是B。可一旦到期无法还款,A说自己只是“走个流程”,B说“钱不是我直接收的”,出借人瞬间陷入“找谁要钱”的困境。这样的纠纷该如何解决?2023年江苏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清晰答案。
一、真实案例:30万“过账”引发的还款纠纷做建材生意的李某与王某曾是同事,2023年初,王某找到李某求助:“我亲戚张某开的小吃店要装修,差30万周转,他征信不太好,你能不能先把钱打给我,我转给他,后续利息和本金都由他还。”出于过去共事的信任,李某没让王某写借条,直接通过手机银行将30万元转给了王某,备注“借款”。
王某收到钱后,当天就将30万元转给了张某,张某私下给王某写了一张借条,但从未直接联系过李某。接下来的6个月里,王某每月都会按时给李某转1.2万元,备注“利息”;同年年底,王某又给李某转了5万元,说“这是张某还的部分本金”。
可到了2024年春节后,王某突然停止支付利息,李某多次催款,王某却翻脸不认账:“我就是帮张某过个账,钱你没给我用,凭什么找我要?你应该找张某要去!”李某找到张某,张某却表示“我只跟王某借钱,借条也是给王某的,你跟我没关系”。无奈之下,李某只能拿着转账记录和与王某的聊天记录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剩余25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钱最终由张某使用,但李某将30万元直接转给王某,王某接收后自主转付给张某,属于对资金的自由处分;且王某连续6个月向李某支付利息、主动偿还5万元本金,这些行为足以证明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剩余2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张某无需对李某承担责任。
很多人会疑惑:“钱明明是张某用的,为什么要王某还钱?”这背后其实是民间借贷的核心法律规则——借贷关系的成立,关键看“合意”和“资金控制”,而非“资金最终流向”。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谁该还钱,主要看两个核心点:
第一核心: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借贷合意”简单说就是“谁跟出借人达成了借钱的约定”。比如案例中,李某是应王某的请求转钱,两人沟通的是“借款”“利息”,王某也实际履行了付息、还款义务,这些都能证明王某与李某之间有明确的借钱约定;而张某从未直接与李某沟通借款,也没在任何书面文件中认可与李某的借贷关系,即便他是实际用款人,也没与李某形成“借贷合意”。
这里要特别注意“债务转移”的误区:如果王某想让张某承担还款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李某明确同意“债务转给张某”,二是张某愿意承接债务。但案例中既没有李某的书面同意,也没有张某的认可,所以债务无法转移给张某。
第二核心:谁实际“控制资金”
资金控制是判断责任的另一关键——谁接收了款项,并有权利决定资金的用途,谁就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人。案例中,李某将钱转给王某后,王某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给张某”“什么时候转”,属于对资金的实际控制;如果王某只是“代收人”,比如李某明确要求“我把钱打给你,你必须立刻转给张某”,且王某没有任何自主处分空间,那情况可能不同,但本案中显然不满足这一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因为不懂法律规则,在“过账”时踩了坑,常见的误区有3个:
误区1:“有转账记录就行,不用写借条”
有些出借人觉得“钱转出去了,有转账记录就不怕”,但如果没有借条明确“谁是借款人”,一旦对方抗辩“是代收款”“是还款”,出借人可能拿不到钱。
误区2:“我只是过账,口头说清楚就行”
名义收款人常觉得“大家都是熟人,口头说清楚‘我不担责’就够了”,但口头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实际用款人不还钱,名义收款人又拿不出“出借人知情且同意不担责”的证据,就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人。
误区3:“实际用款人写了借条,就跟我没关系”
有些名义收款人会让实际用款人写借条,但如果借条是“实际用款人写给名义收款人”,而非“写给出借人”,那对出借人没有约束力。只有实际用款人直接写给出借人的借条,才能证明两者的借贷关系。
无论是出借人、名义收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只要涉及“过账”,都要做好风险防范,关键是“留好书面证据”。
出借人:明确“谁借钱”,锁定责任主体
必须让借款人写借条:借条中要明确“本人因XX用途,向XXX(出借人姓名)借款XX元”,并注明“款项支付至XX账户,该账户收款即视为本人收款”,避免后续争议。
留存沟通记录:借钱时的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要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人”,比如让对方说“我向你借30万,转给张某用,利息每月1.2万,我来还”,并保存好记录。
不随意变更收款账户:如果对方要求“先转给A,再让A转给B”,一定要在借条中注明A是“代收人”,且明确“A仅代收,还款责任由借款人承担”,避免A被认定为借款人。
名义收款人:拒绝“人情绑架”,签好三方协议
优先拒绝“过账”:如果不是必要,尽量不要帮人过账,避免卷入纠纷;如果无法拒绝,必须签“三方协议”(出借人、名义收款人、实际用款人)。
三方协议要写清:协议中明确“名义收款人仅代实际用款人接收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还款义务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出借人对此知情并同意”,三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
不代付利息/本金:切勿主动帮实际用款人支付利息或本金,因为“还款行为”会被法院推定“你是借款人”;如果确实需要代付,要让出借人写“确认书”,注明“该款项是名义收款人代实际用款人支付,不视为名义收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实际用款人:主动对接出借人,明确自身责任
直接与出借人签合同:如果需要通过他人收款,最好直接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本人是借款人,款项由XX(名义收款人)代收,本人承担还款责任”,避免名义收款人“背锅”。
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要直接写给出借人,注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避免写“给名义收款人”的借条,确保出借人认可自己的借款人身份。
按时直接还款:还款时尽量直接转给出借人,备注“偿还XX借款本金或利息”,避免让名义收款人代还,防止名义收款人因“代还行为”被认定为借款人。
从李某的案例到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纠纷,我们能明确一点:民间借贷的还款责任,不看“钱最终谁用了”,只看“最初谁跟出借人达成了借钱约定、谁接收了款项”。名义收款人切勿因“抹不开情面”随意帮人过账,否则可能从“帮忙的人”变成“还钱的人”;出借人也别因“信任”省略书面约定,否则可能面临“钱借出去了,没人还”的风险。
总之,民间借贷既要讲人情,更要守规则——书面约定明确责任,留存证据防范风险,才能避免“钱没要回,还丢了朋友”的尴尬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