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1年入职某集团,负责全国的设备与排片工作。在集团安排下,他担任了旗下多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其中包括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
2018年11月,因集团资金链断裂,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了集团出具的离职证明。离职时,王某已要求集团将其从相关公司的法人、负责人登记中移除,集团虽同意却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
如今,该集团旗下子公司已全部倒闭,王某无法联系到任何经办人员,导致他至今仍被登记为某影视公司的负责人,严重影响其再次就业。
2025年4月,王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涤除自己作为某影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陈凤翔绘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一般由公司股东或员工担任。如个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无实质联系,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该情形有违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也有违公平原则,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本案中,王某在某集团工作期间被登记为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负责人,其从某集团离职后仍担任负责人,既不符合事实,也有违公平原则。此外,法院先后两次向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寄送诉讼材料,均因无法联系收件人作退件处理,亦可印证该公司目前未正常经营的事实,应当认定王某诉请的相关事项已不能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解决。
综上,白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影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涤除原告王某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由于该公司已倒闭,无工作人员可以配合王某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涤除登记。日前,王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后续可凭相关执行文书到工商登记部门完成涤除登记。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可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提出辞任,推动公司形成有关决议,公司以此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若某些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后,个人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司自治途径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诉讼中应注意提供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公司内部自治失灵、内部救济程序已穷尽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钟州琼 魏诗琴 荔法宣 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