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解释: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这一决定打破了传统法律框架下对家庭成员认定的局限,标志着我国反家暴保护体系进入全新阶段。

传统法律体系中,家庭成员的认定严格以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为前提。《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曾将"家庭成员"定义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同居伴侣长期被排除在外。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婚前同居已成为普遍现象。据统计,我国35岁以下人群中,有同居经历的比例已超过40%。这一司法解释正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及时回应,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认定并非简单扩大"家庭成员"范围,而是基于"共同生活关系"这一核心要素。最高检明确指出,只要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同居伴侣即可被视为家庭成员,享受与婚姻关系同等的反家暴保护。这种认定标准更加注重实质关系而非形式要件,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进步。
精神暴力入法:反家暴保护更加立体全面此次司法解释的另一大亮点是将精神虐待明确纳入家庭暴力范畴。长期以来,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精神伤害往往因为"看不见摸不着"而难以认定,受害者维权无门。最高检的这一决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反家暴保护从单纯的身体伤害扩展到精神层面,构建了更加立体的保护体系。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特别提到了马某某虐待案这一典型案例。案件中,马某某通过情感操纵、长期辱骂、贬损等手段对同居女友苗某实施精神控制,最终导致苗某多次自杀并死亡。此案的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创新性地将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并将精神虐待纳入家庭暴力范畴,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精神暴力入法后,冷暴力、PUA、言语羞辱等行为将不再是"情侣间的小事",而是受到法律约束的家暴行为。这一变化对弱势群体(多为女性)的保护尤为重要,为他们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后盾。同时,这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亲密关系中的尊重与边界,无论是否领证,都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与社会意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最高检的这一司法解释并非无源之水,而是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早已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为同居关系适用反家暴法预留了空间。此次解释是对该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法律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从社会意义来看,这一变化体现了三个重要价值取向:首先,它承认了多元化的家庭形态,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其次,它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最后,它推动了反家暴理念的进步,从单纯关注身体伤害到全面关注亲密关系中的各种暴力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认定目前仅限于反家暴领域,不涉及财产、继承等婚姻法权利义务。这种"有限认定"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社会关系的灵活回应,既解决了现实问题,又避免了法律体系的混乱。未来随着实践发展,相关法律保护有望进一步完善和扩展。
实践挑战与维权指南:如何应对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尽管司法解释为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精神虐待的认定尤其困难,因为其证据往往具有隐蔽性和主观性。受害者需要特别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和严重程度。

对于正在经历同居暴力的个人,专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及时报警并申请保护令;其次,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和社会支持;再次,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最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考虑结束危险关系。各地妇联组织和反家暴机构也已做好准备,为受害者提供全方位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家暴事业进入新阶段。它不仅为同居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更向社会传递了尊重、平等的亲密关系理念。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变化将有效减少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