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生活中,无偿保管行为普遍存在,如代管宠物、暂存钥匙等。当保管物丢失或损毁时,保管人是否需要赔偿?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在保管他人财物时存在重大过失,应赔偿原告张某损失。
张某和刘某相约在某体育场打球。张某上场打球时将价值9999元的某品牌手机交由下场休息的刘某保管,刘某同意保管。后刘某去卫生间,将手机遗忘在公共座椅上,导致手机丢失。张某起诉要求刘某全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刘某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刘某在保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将手机交给刘某保管,刘某明知在公共场所放置手机无人看管可能会导致手机丢失,却放任该情形发生,未能妥善保管保管物,造成张某手机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刘某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手机当时市场价值,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8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虽无报酬,但保管人仍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因疏忽导致财物损失,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建议明确与保管人约定责任或选择有偿保管服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姝廷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