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张先生因突发疾病昏迷,被几位朋友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在进行CT检查前,医生告知需取下佩戴的金项链。同行友人刘某主动上前,自称是患者兄长,亲手为张先生解下了这条重76.6克的千足金项链。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刘某在取下项链后便匆匆离去,并未将其交还医护人员或张先生的其他亲友。
待张先生恢复意识后,得知项链在刘某处,便多次催促其归还。刘某先是承诺次日归还,后又以"忘记携带"为由推脱,并信誓旦旦地表示:"我还能要你项链吗?明天一定还给你。"但到了约定之日,刘某却声称项链被其6岁女儿带至幼儿园玩耍时遗失,无法归还。
这条价值38000余元的金项链不翼而飞,让张先生既心痛又愤怒,遂将刘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需赔偿张先生31500元。起初刘某尚能积极履行,支付了10000元赔偿款,但随后五个月内仅偿还500元。虽承诺每月还款1000元,但如此缓慢的还款进度令张先生难以接受。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涉及多个关键问题。首先,若刘某在取下项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取项链过程是公开的,但对于昏迷中的张先生而言,此举仍属秘密窃取。
其次,若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无偿保管,若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以"项链遗失"为由拒绝返还原物,虽然可能规避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依然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才可能构成侵占罪。
张先生若对还款进度不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此案也提醒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时,务必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