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一对老夫妻因强烈反对女儿与外地男友结婚,将女儿反锁家中长达15天,最终因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提起公诉;2023年,湖南某地一母亲因反对女儿与外地男友结婚,将女儿反锁家中三个月并没收手机,最终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这些令人唏嘘的案例,揭开了一个常被忽视的法律问题——以“为你好”之名施加的婚姻控制,可能触犯《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现实中,父母“包办”、子女“反对”、配偶“强求”等行为,常因披着“亲情”“责任”的外衣而被轻纵。
一、法律内核:婚姻自由的宪法权利与刑法保护
我国《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1041条、第1042条进一步强调“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而《刑法》第257条将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入罪,正是通过刑罚威慑,为这项基本权利筑牢最后防线。
本罪保护的客体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需注意的是,“暴力”是构罪的核心要件——仅有言语反对、经济控制或道德施压,通常不构成本罪;但若升级为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物理强制,则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暴力干涉”?
(一)行为方式:“暴力”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及司法实践,“暴力”不仅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还包括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精神强制:
(1)身体暴力:殴打、捆绑、掐脖子、强行拖拽等;
(2)精神暴力:以杀害、伤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相威胁等(如“不同意结婚就打断你腿”“敢离婚就杀了你父母”);
(3)限制自由:将被害人锁在家中、没收手机切断联系、监禁在特定场所等(如父母将子女关在地下室阻止相亲);
非暴力行为不构成本罪:例如父母以“不提供婚房”施压、亲友集体劝阻结婚,或通过舆论指责“未婚同居”,通常仅属民事纠纷或道德问题。
(二)主观要件:“故意”的恶意边界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仍积极实施或放任结果发生。
若因误解(如误以为子女被胁迫结婚)或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三)情节要求:“告诉才处理”的例外
本罪属于“亲告罪”(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主动起诉才处理),但以下情形除外:
干涉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如因长期禁闭、虐待致被害人自杀);
三、司法实务:那些易被忽视的“越界”行为
(一)父母“为你好”的“保护式”干涉
在基层案件中,父母以“年龄太小”“对方条件差”“异地不稳定”为由,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扣留证件、经济封锁等方式阻止子女结婚的案例占比超60%。
例如,浙江某母亲将28岁女儿的手机、身份证藏匿,锁在家中3个月,最终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判拘役4个月。
法院认为:“父母的关心不能突破法律边界,以爱之名的控制仍是暴力。”
(二)子女反对父母再婚的“赡养绑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但实践中,子女以“不赡养”“断绝关系”威胁父母再婚的案例屡见不鲜。
如某地一儿子因反对父亲与保姆结婚,将父亲反锁在储藏室并撕毁结婚证,最终被以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指出:“赡养义务与婚姻自由是独立权利,不得捆绑施压。”
(三)强迫配偶维持婚姻的“控制型”暴力
婚姻中一方以殴打、辱骂、经济控制等方式逼迫对方不得离婚,继续维持婚姻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例如,广东一男子因妻子提出离婚,将其捆绑在床头殴打至骨折,并删除其所有联系方式,最终因“暴力干涉离婚自由”获刑2年。
法院认定:“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强迫维持婚姻同样侵害权利。”
四、与相关行为的界限:违法与犯罪的“分水岭”
(一)与“家庭暴力”的区别
家庭暴力可能包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前者范围更广(如日常殴打、侮辱),后者特指针对婚姻自主决定权的暴力。
若实施家庭暴力的同时干涉婚姻自由(如以暴力阻止配偶离婚),则暴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成立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二)与“拐卖妇女罪”的竞合
若以暴力手段强迫妇女与他人结婚并收取财物,可能同时触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拐卖妇女罪。
根据司法实务,以出卖为目的的干涉行为,优先认定为拐卖妇女罪;无出卖目的的,以本罪论处。
(三)与“虐待罪”的关联
长期通过暴力、侮辱等方式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害人身心严重损害的,可能构成虐待罪(告诉才处理)与本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五、维权指南:遭遇干涉时如何应对?
(一)刑事自诉
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干涉者刑事责任(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应主动受理);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若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威胁,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干涉者接触、骚扰;
(三)民事救济
可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他暴力干涉而导致的损失等。
结语:婚姻自由,容不得“以爱为名”的暴力
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婚姻自由”,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设立,不是要拆散家庭,而是要划清“关心”与“控制”的界限——真正的爱,是尊重对方的选择;真正的孝,是支持父母的幸福。
请始终牢记:法律永远是捍卫自由的武器。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勇敢说“不”,让每一段婚姻都始于自愿,终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