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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守护民主根基的法律红线

2023年某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张某为拉票,安排手下向30余名选民赠送高档烟酒,价值超5万元;另一起案件中,李

2023年某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张某为拉票,安排手下向30余名选民赠送高档烟酒,价值超5万元;另一起案件中,李某因不满竞争对手王某参选,竟纠集多人围堵投票站,撕毁部分选票……

这些看似“常见”的选举乱象,实则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作为直接关系公民政治权利和基层治理根基的罪名,其法律边界与社会危害性值得每一位选民与公职人员警惕。

一、破坏选举罪的立法内核:守护选举制度的“生命线”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选举制度正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

《刑法》第256条将“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入罪,核心目的是通过刑罚威慑,保障选举的公正性、自由性、真实性,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

该罪的规范对象不仅包括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从县乡基层到全国人大),还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如省长、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的选举)。简言之,只要涉及“选代表”“选领导”的关键环节,破坏行为就可能入罪。

二、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哪些行为会“踩线”?

要准确认定破坏选举罪,需把握其四大构成要件:

(一)行为方式:“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虚报”六类典型手段

根据法条,破坏选举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暴力、威胁

对选民、代表或其近亲属实施殴打、非法拘禁,或以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等相威胁,迫使其按特定意愿投票;

第二,欺骗

编造虚假政策承诺、隐瞒候选人真实情况(如有犯罪记录),误导选民选择;

第三,贿赂

直接或间接向选民、代表赠送财物(现金、购物卡、消费券等)、提供便利(免费旅游、就业机会),换取选票;

第四,伪造选举文件

篡改选民名单、伪造候选人资料,或制作假选票、篡改计票结果;

第五,虚报选举票数

计票时故意多报某候选人票数,或隐瞒反对票、弃权票,制造虚假选举结果;

第六,其他妨害行为

如聚众冲击选举会场、抢夺票箱、撕毁选票,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

(二)主观要件:故意破坏选举的“恶意”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选举公正,仍积极实施或放任结果发生。

若因误解、过失(如工作人员登记错误)导致选举异常,则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双重保护——公民权利与制度权威

本罪既侵害了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也破坏了国家选举制度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基础。

(四)客观要件:“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

并非所有破坏选举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实务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破坏选举的行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认定破坏选举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三、司法实务中的典型场景:这些“小动作”可能涉罪

(一)“温情拉票”变“贿选陷阱”

基层选举中,“请吃顿饭”“送盒茶叶”常被视为“人情往来”,但一旦超出合理限度,便可能升级为贿选。

例如,某村主任候选人赵某为拉拢村民,以“帮忙干农活”为名,组织20余户村民免费采摘自家果园水果(价值8000元),并暗示“投我一票”。案发后,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技术手段”篡改选举结果

随着电子投票普及,破坏手段更趋隐蔽。

例如,某社区选举中,工作人员孙某利用管理计票系统的权限,将300张反对票修改为赞成票,帮助候选人当选。经审计发现数据异常后,孙某因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被判刑2年。

(三)“软暴力”妨害选举自由

除了直接暴力,威胁、骚扰等“软暴力”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候选人周某的竞争对手雇佣人员,在选民家门口张贴侮辱性标语,拨打骚扰电话数百次,导致多名选民因恐惧不敢前往投票站。最终,雇佣者与实施者均以破坏选举罪获刑。

四、与其他行为的界限:违法与犯罪的“分水岭”

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后果需严格区分:

(一)一般违法

情节较轻的拉票、助选(如口头请求支持)、轻微干扰(如未造成实质影响的争执),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拘留;

(二)行政处分

公职人员参与破坏选举,未构成犯罪的,可能还会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刑事犯罪

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破坏选举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每一次投票,都是对民主的捍卫

选举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微单元”,其公正与否直接关系群众对法治的信心。破坏选举罪的存在,既是对违法者的警示,更是对选民权利的庄严承诺。

作为公民,我们既要珍惜手中的选票,也要敢于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说“不”——发现贿选、威胁等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唯有全民共守法律红线,才能让“人民的选举”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忠实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