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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权益如何保障?网友反映济宁邹城市人民医院未缴纳公积金的问题

近日,济宁名城事小编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有网友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邹城市人民医院未给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公积金的问题,引发

近日,济宁名城事小编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有网友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邹城市人民医院未给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公积金的问题,引发关注。

该网友称,随着济宁新的公积金条例实施,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在邹城市人民医院工作多年,却始终未被缴纳公积金。据了解,在该医院以劳务派遣形式工作的员工约有千人,均未享受到公积金待遇。此前,员工们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与单位协商此事,然而单位并未采纳相关建议。此外,单位从未提供过详细工资单,员工实际到手的工资根本达不到济宁最低标准 2010 元,且最近两年工资也未曾上涨。这些一线工作人员每日没日没夜地辛苦工作,却只能拿到微薄的收入,还缺乏公积金这一重要保障。网友认为,医院的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普通劳动者的生活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依法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对于网友反映的问题,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表示,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邹城市分中心进行核实,现就核实情况回复如下:因诉求人信息保密无法与其联系了解具体诉求,工作人员与邹城市人民医院及该医院劳务派遣人员所属公司邹城市永信劳务派遣公司分别取得联系,告知职工诉求及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济住发〔2024〕7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投诉单位存在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职工和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事实及理由; (三)申请事项;(四)职工盖章或者签名;(五)申请时间。职工需提供下列证据材料:(一)身份证明:投诉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二)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存信息清单、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还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供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提起上诉的,还应提供二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三)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凭条、工资卡(折)明细、工资发放清册、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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