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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鹏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主张破产重组引争议,是维护权益还是另有隐情?

2025年5月30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甘019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

2025年5月30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甘019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甘0191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一石激起千层浪,智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作为管理人的大成律所在其中有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6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3.7亿元人民币,在当时公司拥有众多响亮的头衔,包含但不限于兰州新区精细化工行业协会第一届副会长单位、兰州新区江苏商会常务副会长单位等,并且拥有甘肃农业农村厅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主要产品为2.4-滴和2.4-滴异辛酯。

于大成律所在2025年7月16日发布的破产重整案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中显示,根据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提供的,截止于2025年5月份资产负债表显示,智鹏公司账面资产合计约2.15亿元,负债合计约1.37亿元,但最终资产及负债情况以管理人聘请的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为准。大成律师根据破产重组法案,形式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发布公告这无可厚非,但显然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作为债权人之一的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早在2025年5月13日,就提交了一份破产重组申请书,内里明确显示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7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资本只有16498万元人民币,存在明显的出资额不足问题。

其中董事长沈加耀工商认缴14400万,实缴2190万,实际占股11.49%,与工商登记占股38.92%存在较大差距,股东季玲工商认缴9600万,实缴8847万,实际占股46.43%,虽实缴金额较高,但整体股东实缴情况与认缴承诺有着显著差距。这种股东出资额不足的情况,直接影响了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是维持生产和员工工资的重要保障,而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缴资金不足,极大的降低了抗风险能力,也为后续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

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表示,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共计和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 18份供货合同,并销售了价值 23938707.22元的各种原材料,但截止2024年3月7日,扣除已支付及抵账部分金额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仍欠付款项高达1600余万元,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走司法程序,最终裁定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需在2025年6月30前结清欠款。

但截止2025年4月30日,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共计负债3.08亿元人民币,包含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和员工工资等。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当前经济环境不佳,破产清算的价值比不上破产重组,所有才有了这份破产重组申请书,显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这到底是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一方的诉求,还是众多债权人的共同诉求呢?据其他债权人主诉,早在2024年12月,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就组织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线进行生产,并从中获利,这显然对于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而作为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董事长,沈加耀的行为也有些耐人寻味,在2024年4月26日沈加耀以3000万元分别与季玲、王晓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沈加耀自动放弃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董事长职务,不再是公司董事。

又与股东之一的兰州绿色基金签订了一份利益共同体协议,随后在2024年12月18日下午3点,他带了一批社会人员进入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抢劫财务资料,以及办公设备,故意破坏公司的财产。厂区职工报警后,警方到现场也只是要求把财产留下,并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

作为债权人,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的申请很合理,但相比较于3.08亿元的债务,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仅0.18亿元应收账款占比很低,同时在申请破产重组期间,兰州新区化工商贸有限公司还能从生产中获利,那么主张破产重整的诉求,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存在其他利益考量?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同时兰州新区法院在受理该破产重整案件时,被指出违规突击立案,未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就启动破产程序,这一行为同样引发了广泛争议。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后兰州新区法院的突击立案,无疑是剥夺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债权人无法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相关情况,也无法对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自己的看法。

而作为破产重组管理人的大成律所,本身就是甘肃智鹏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律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与债务人、债权人等不存在利益关联,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而律所和公司的关系,显然无法保持绝对的中立和公正。

如此多违背法律的情况,不仅对公司的股东和债权方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有债权方主诉资金链因此断裂,公司处于倒闭的边缘。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当地的商业环境,对法治建设造成了阻力。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对此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