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继承案件等民事诉讼中,我们会经常听到调解这两个字。它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开庭之前、庭审之时、开庭之后。从今年1月1日开始,最高院发文旨在解决未经立案先行调解、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等“立案难”“不立案”等问题。据此,在登记立案之后,我们还要不要选择调解呢。
如果说双方能够一起前往法院,并已将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安排好的话,那我们可以同意调解离婚。因为它不需要开庭,提前联系好法院那边的话,几天时间就可以办理好离婚手续、领取调解书。但如果双方争议比较大的话,那我就建议别轻易同意调解了。因为虽说调解不成应当转入审理程序,但现实中由于法院的案件数量多、工作量大,调转审往往会导致我们案件的整个审限大幅拖长。而且,在长时间的调解过程中容易暴露出案件里我方的薄弱点。
在庭审前后特别是在庭审后,当法官提出调解时,这里面有多种可能性。有可能对你有利,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他希望你让渡出一部分权益。也有可能对你不利,通过调解来让你止损。但最危险最糟糕的是,法官暗地里站在对方一边对你施压、诱导,你在孤立无援、模棱两可、举足无措的情况下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通常不会在审判庭里进行,其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当你事后醒悟时,才发现无法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来挽回。因为民诉法规定只能对判决和裁定进行上诉,不包括调解。虽然法律规定你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前提条件是你得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你觉得你能够完成这样的举证吗?
反观判决,它必须要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如果有问题的话,我们还可以去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当然了,判决和调解本身并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我想说的是你别以为调解很简单,在调解前我们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初始情况和庭审情况做出分析和判断,预设(潜在)调解方案的底线和上限。这也是代理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律师的价值并非仅仅体现在判决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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