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费(指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以及其他费用)按最多不超过3个月收取,押金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
在我国养老服务领域,预收费是养老机构的普遍做法。为了让服务对象一次性缴纳更长周期的养老服务费,不少养老机构采取了缴费越多优惠力度越大的促销措施。养老机构这么做,既是为了长期绑定服务对象,也是为了缓解自身资金压力。然而,随着部分养老机构接连“爆雷”,预收费被挪用、机构跑路等问题,导致养老机构在院老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对此,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于去年4月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这可确保预收费安全。
北京拟将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定为不超过三个月,相比“不得超过12个月”,明显收紧了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管理力度,此举有多重深意:其一,可避免养老机构“爆雷”等事件连累在院老人,能增强老人及其家属安全感;其二,减轻了养老家庭一次性缴纳养老服务费的资金压力;其三,能倒逼养老机构具备自有资金实力,可防其挪用资金、盲目扩张。
过去,部分养老机构通过预收超长周期养老服务费,然后进行挪用来实现“扩张梦”,一旦出现资金链紧张或断裂等情况,就会出现“爆雷”和退费难。甚至,有个别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而北京拟规定养老服务费收取最多不超3个月,将倒逼养老机构理性经营,有望遏制坑老等侵权行为。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押金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也是为了避免押金过多被挪用,同时也能减轻养老家庭经济压力。而且,北京还对“存管什么费用、怎么存管、怎么留存”等予以严格规定,防止资金挪用、滥用。比如规定,养老机构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唯一专用存款账户,防止资金“体外循环”。这些制度性设计为资金安全加了锁。
需要警惕的问题是,不排除某些养老机构为了多收取养老服务费,采取更大力度优惠促销活动,诱导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突破“最多不超3个月”的限制进行缴费。此前,在教育培训领域,有关部门也明确规定一次性缴费不得超过3个月,但这个“红线”并没有守牢。因此,有必要对养老机构有可能突破最长预收周期进行设防,比如既加强监测,又加大处罚。
希望“养老服务费收取最多不超3个月”成为更多地方共识,以促使各地养老机构夯实自身资金实力,不再打挪用预收费的主意。作为养老家庭,不要被养老机构诱导一次性多缴费的促销措施迷惑,而是要从资金安全的角度,按照政策设定的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进行缴费。如此,某些养老机构想挪用、滥用养老服务费、押金,也就是没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