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王小丽记者文晨)抵押房屋被银行以物抵债后,新产权人要求租期未到的租客腾房,这场纠纷该如何解决?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张某以名下门面房作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因逾期未归还欠款,银行于2020年8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本息共计60余万元,银行对该门面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张某无力履行给付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门面房拍卖流拍后,法院裁定该房屋作价60余万元交付银行抵偿执行款,银行于2023年11月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不过,2020年3月16日,张某已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门面房出租给王某经营,租期为六年。2024年,银行发现房屋仍由王某占用,遂要求其腾退,但王某以租赁期限未届满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2025年10月,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腾房并支付租赁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成立并生效,王某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银行在王某租赁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过户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承租人王某有权请求某银行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判决王某租赁期限届满后向某银行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法官介绍,“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重要制度。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具体意思是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比如进行房屋买卖,承租人的权利不会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者受到妨碍。这项制度的本意在于保障租赁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体现了契约精神。同时,适用这项制度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租赁合同成立在先且合法有效,承租人已实际占有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