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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黄女士跟自己男朋友李某,二人跟朋友蔺某、张某一起聚餐。吃饭期间,黄女士跟男

长春,黄女士跟自己男朋友李某,二人跟朋友蔺某、张某一起聚餐。吃饭期间,黄女士跟男朋友争吵,吵完之后黄女士独自离开。打上网约车之后,蔺某以“送黄女士回家”为由,也坐进车里一同离开。在车里,蔺某就不断触碰黄女士的身体,到达住处之后,蔺某跟上楼,强行抱住黄女士亲吻,还想要发生性关系。 红星新闻11月12日报道了这则新闻。据报道称,关键时刻,聚餐的朋友打电话给蔺某,询问他有没有给黄女士安全送到家,趁接电话的机会,黄女士才得以逃脱,没有遭到性侵犯。 事发当天,李某带着自己女朋友黄女士,约上了张某、蔺某,相约来到一家小饭馆聚餐。吃饭期间,李某跟黄女士因为琐事产生争执,生气的黄女士直接起身准备离开。 看到黄女士准备回家,蔺某主动提出,他要护送黄女士。追到大门口,发现黄女士已经打到网约车,他执意要送黄女士回去,所以也上了车。 坐在车上,蔺某一直在挑逗黄女士,试图跟她搭话。眼看聊到投机处,蔺某居然伸手触摸了黄女士的身体。 当时黄女士就有些抗拒,下车之后,蔺某又提出给黄女士送上楼。进屋之后,蔺某一把抱住黄女士,又是搂、又是亲,面对蔺某的强势攻击,黄女士无法摆脱。 蔺某发泄一阵之后,又直接抱起黄女士,将她拖上床,准备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黄女士一直挣扎,但是奈何力量不及眼前的男子,实在无法挣脱。 这时,蔺某的手机响了,接听之后发现,是一起聚餐的其他伙伴张某,打电话过来询问是否将黄女士安全送到家。 趁蔺某接听电话的空档,黄女士见到时机已至,快速从蔺某的身体底下逃离。黄女士匆匆跑到楼道里,先给自己的男朋友李某打电话,李某听完之后也立刻报警。 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之后,发现蔺某已经逃离了住处。经过一番搜索,最后将蔺某抓获。蔺某采取强迫、暴力手段,试图跟黄女士发生性关系,纵然未遂,但是仍然构成强奸罪。 而犯罪之后,蔺某也主动陈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蔺某的亲属愿意代赔偿4万元,黄女士对蔺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 最后,根据综合判定,判处蔺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李某作为男朋友,带女朋友黄女士外出吃饭,因为吵架,气得黄女士独自离开,如果遭受伤害,李某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根据《民典法》规定,共同外出的人员,尤其是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彼此之间通常存在互相照顾和注意义务。如果因为争吵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一方处于可能面临危险的状态,另一方没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其受到伤害,会因为不作为而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在跟黄女士吵架之后,明知黄女士处于情绪激动、醉酒状态,可能会影响判断而导致安全状况,李某也没有进行有效劝阻或者安全护送,只是任其独自离开,李某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 黄女士离开之后,确实遭受了伤害,虽然没有完全被性侵,但是李某也可能因为自己的不作为而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蔺某假借“送黄女士回家”为由,声称是做好事,但是却想要性侵黄女士,他的行为将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呢?“性侵未遂”,是否也会按照强奸罪来判刑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犯案人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受害者趁机逃脱、导致犯案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是不属于“犯罪终止”,因此行为人仍然构成犯罪,只是会减轻处罚,不能完全免责。 当时蔺某假以借口,虽说送人家回家,其实就是想要意图性侵。违背了黄女士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准备强行性侵,此举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虽然目的没有达成,但是并不是停止犯罪,所以无法构成犯罪终止。 性侵未遂,可以针对其行为减轻处罚,如3年徒刑可以减为1年6个月,可以量刑从轻但是不能完全免责。 护送的初衷,也并非好意;强行发生性关系,可见意图明显。针对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定予以严惩,以此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看完本案,您作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