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一男子在网上购买3支水弹枪给孩子玩耍,其中2支坏了以后,男子寄给在河南的卖家维修。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快递揽件发现是枪后立即报警,结果买家、卖家等多人都接二连三被刑拘。买家、卖家等人都被批捕。目前,卖家二人已被判刑。
(来源:澎湃新闻)
90后男子聂某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在线上线下经营玩具店,店内一款水弹枪很受消费者欢迎,是店里的爆款。
由于是卖“枪”的,当地主管部门曾上门检查过,发现没有问题后,聂某才得以继续经营玩具店。
为了能够顺利给外地的顾客发货,聂某还给快递公司展示过玩具枪的性能等,确认安全后快递才同意为聂某发货。
河南周口的网友李某在聂某的网店处,一次性买了三支水弹枪给自家孩子玩。后来由于两支用坏了,想找聂某维修,遂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聂某。
可快递在中转过程中,检测出有“枪”,快递公司立即报警求助。紧接着,警方将买家李某刑事拘留并于当天取保候审,之后卖家李某及其店员刘某被捕。
此时聂某刚购买了一台检测水弹枪性能的设备,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因超标而被认定为法定枪支的情形。但还没来得及用,聂某就已经被警方抓获归案。
案发后警方对涉案69支水弹枪进行了鉴定,最终10支因超过1.8焦耳、不足2.4焦耳,而被认定为枪支。
《公安机关就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或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么玩具店老板聂某与其店员刘某会被如何量刑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第2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即五支以上)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10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已经认定10支水弹枪是属于法律上讲的枪支,属于上述“情节严重”的,因此,理论上聂某、刘某应当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据此,检察院认为,虽然本案属于情节严重的,但涉案枪支的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检察院建议判处聂某有期徒刑5-6年;建议判处店员刘某有期徒刑4-5年。
最后,虽然聂某、刘某所销售的水弹枪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但二人主观上均是以仿真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其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较小,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上述《批复》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注意!这个减轻情节极其重要。即10年以上从轻处罚的话,至少也是10年。减轻则不一样,减轻可处3-10年有期徒刑,且3年含3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聂某、刘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悔罪表现、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酌情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虽然一审判处二人缓刑,且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畸轻,但二人还是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二人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有网友认为,能够获得缓刑已是万幸,没有必要再纠结下去,发回重审获实刑,就得不偿失了!但也有网友认为,必须要据理力争!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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