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得了癌症,可与外籍人士生了孩子才1岁多,找到与前夫生的20多岁女儿,希望她能承担起照顾弟弟的责任,可女儿来医院后一言不发,只待了一下午就离开了,从法律角度看,女儿有抚养弟弟的责任吗? (案例来源:广东卫视,阅读前烦请您点下关注,给您带来全新的阅读体验。) 王微决定离开自己生活了多年的家庭时,大女儿刘慧已经十五岁了,女儿知道母亲这次走了就不会再回来,所以一直哭着挽留母亲,但在王微心中,她遇到了真爱,于是毅然决然的选择了离开。 王微和第一任丈夫已经结婚16年了,但她始终觉得自己和丈夫之间没有爱情,全部都是亲情。 当初两人通过其他人介绍后认识,她看男方家里条件不错,于是就选择嫁了过去。 婚后男子对她也不错,但王微始终觉得两个人之间缺少些什么,两个人的生活一直过的平平淡淡,后来也生下了几个孩子。 王微的丈夫是做生意的,所以她为了给丈夫帮忙,经常跟着丈夫来到广东去进货,家里日子过的也不错,毕竟经济能够稳定。 就这样几个孩子慢慢的都长大了,但在王微心中,这样的生活似乎一直有些不满。 有一次王微独自一人前往广州,认识了一个非洲的男子名叫史密斯,这个男子告诉王微自己家在非洲十分有地位,来到这里是为了做生意。 王微虽然这时已经快40岁,但保养的十分不错,史密斯后来开始对她进行追求,没想到王微居然觉得史密斯就是自己期待多年的爱情。 王微和史密斯发生关系后,觉得自己再也离不开这个男人了,于是便回家向丈夫提出离婚。 女儿刘慧不舍母亲,但王微内心十分坚定,还是选择了离婚。 离婚后王微和史密斯在广州生活了一段时间,确实生活的和她想象中一样甜蜜。 但这样的甜蜜并没有持续太久,没多久史密斯就开始向她要钱,后来王微又怀孕了,史密斯在她怀孕期间,就经常不在家,打着做生意的名号,夜不归宿。 王微这时只能自我安慰,认为史密斯这样是因为工作忙,孩子出生后她们一家三口就好了。 可等到孩子出生后,王微直接找不到史密斯了,他彻底人间蒸发,王微通过各种途径寻找,但都没有找到。 无奈王微只能一个人抚养儿子,生活过的也比较艰辛,但没想到一年后,她患上了胃癌,因为经济问题耽误了治疗,最后直接胃癌晚期。 看着自己幼小的儿子没人抚养,王微心乱如麻,自己的父母在她选择离婚时,就不在和她来往。 后来她找到了调解员,希望自己离世后可以让自己大女儿刘慧抚养弟弟,这一年刘慧已经20岁。 刘慧随后来广州看望了病重的母亲,并且也看到了自己所谓的“弟弟”,但她并不愿意接受这个弟弟,一下午后就离开了广州。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应该怎样看待这件事? 首先刘慧在法律上讲,是没有赡养同父异母弟弟的责任的。 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问题成年的弟弟妹妹是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的。 王微是孩子的母亲,王微离世后,孩子的亲生父亲还在世,所以抚养义务应该由孩子的父亲来承担。 但刘慧对自己的母亲王微是有赡养和照顾的责任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规定:赡养人应该对患病的老年人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照顾,如果在老年人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应该给予老人提供医疗费和生活费。 王微做为刘慧的母亲,刘慧确实需要对母亲尽到抚养和照顾的义务。 但王微当初抛夫弃子离开家里,这样的行为是违背了道德和法律的。 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相互帮助,共同维护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王微当初抛下丈夫和孩子,没想到换来了这样的结果,调解员觉得王微可怜,也流下了泪水。


